□新民事訴訟法看點③
本網記者袁定波 本網見習記者張昊
申訴難,怎么解?
2007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明確,當事人認為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一規定使頗受詬病的申訴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隨之而來的是高層級法院案件驟增,當事人訴訟支出大量增加。
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新法有利于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優化整合司法資源,提高再審效率,方便當事人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劉楊田9月6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高層級法院再審增訴訟成本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只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該規定的本意是,上級法院基于更客觀中立的角度,更容易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一些問題。
“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再審申請大量涌向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不斷增加加重了高層級法院的審判任務,但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再審立案的難度日益增大。同時,大量矛盾糾紛轉移至高層級法院,不僅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重要的是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安定。”在劉楊田看來,本次民訴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段金榮認為,新民事訴訟法有利于提高再審效率,之前因上下級法院之間工作的銜接,比如案卷移送、文書送達等,都需要一定時間,變相延長了案件從受理到結案的時間,從而影響審判效率。而由本級法院再審,則可以避免這一問題。
“當然,要從根本上解決申訴難,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是關鍵。”段金榮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要重視判后答疑、息訴服判,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案件。
司法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
根據修改后的條款,當事人不僅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即: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
劉楊田向記者介紹,公民之間的糾紛在民事再審申請總數中占比相當大,多數是傳統的事實認定,如婚姻繼承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等,基層法院可以就近審查案件,節約訴訟成本。另外,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中,因為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協調意見、認定證據等情形,基層法院受理該類再審案件也較為便利。
“從當事人角度出發,上述規定主要是減少了一些對原審判決沒有異議或服從原審判決的相關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支出。”段金榮說,在民商事糾紛領域,雖然某些當事人處于同一立場,但因為當事人的利益考量不同,會導致當事人對同一判決持有不同意見。此時,如果部分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就意味著不必要地增加了其他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在化解上述兩類再審申請案件所涉矛盾糾紛時,基層法院都比上級法院更有優勢。”劉楊田認為,雖然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可以在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之間進行選擇,但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形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很多公民也愿意就近實現其訴求。同時,也能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級法院可以有足夠的精力來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再審申請,確保司法正義在每個案件中得以實現。
中止執行裁量權考驗法官能力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再審中可以裁定不中止執行的規定,明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申請再審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此前民事訴訟法硬性規定,對于決定再審的案件必須一律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劉楊田認為,決定再審的案件很有可能以改判而告終,如果再審中繼續執行原判決,極易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并且因執行回轉而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
“從一律中止執行到有例外情形,該規定的修改體現了對公民基本生存權的尊重。”段金榮說,因不中止執行案件范圍主要是影響當事人生計、涉及基本生存權的案件,此類案件當事人大多處于弱勢地位,除執行案款外幾乎沒有別的生活來源,如法院再審一律中止執行必將危及他們的基本生存。“在這種情況下,如一味中止執行就有可能造成某些當事人因急需用錢或者對法院再審的不理解而采取過激行為,從而激化社會矛盾。”
劉楊田表示,新修改的條文中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這就意味著,并非所有的此類案件都必須裁定不中止執行,這對法官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在審判時更加注重對案件以及當事人具體情況的整體把握。
中止執行不一刀切利于保護弱者
專家觀點
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申請再審提級管轄是200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產物,4年的實踐表明,這一規定糾正了不少有錯誤裁判,但大大增加了高層級法院的壓力,削弱了審判指導職能,也造成部分社會矛盾上移。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將兩種情形的案件交給原審法院再審審查,有助于緩解高層級法院的壓力,維護社會穩定。
過去認為,再審裁定中止原裁判文書的執行具有正當性。但申請再審的裁定僅僅是再審審查機構對再審事由所作的形式判斷,并不意味著再審審理結果必然撤銷原判,“一刀切”地規定再審裁定可以阻斷原裁判的執行力,未必妥當。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一些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情形可以裁定不中止執行,更有利于保護弱勢者的利益。
本網記者袁定波 本網見習記者張昊整理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奚天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