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訴訟欺詐首度入法全面保障案外人權利 基層法官表示
制裁惡意訴訟民事刑事體系完整
□新民事訴訟法看點⑥
本網記者袁定波 本網見習記者曾敏
惡意訴訟者除訴訟請求將被駁回之外,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惡意訴訟祭出重拳,有望破解掣肘各地改革的立法缺失問題。
“法律對惡意訴訟的嚴厲懲罰極大地提高了違法成本,將有效遏制虛假訴訟蔓延勢頭。”多位地方法院有關人士9月10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惡意訴訟規定覆蓋全程
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訴訟欺詐等現象由來已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程建樂告訴記者,2008年5月,浙江高院調研時發現虛假訴訟案件107起,90%的基層法官表示遭遇過虛假訴訟。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李偉介紹,今年,蘇州中院辦理的一起仲裁執行案件中,申請人趙某與被申請人石某其實早已自行達成買賣車輛協議,只是為達到將廢氣排放不達標的汽車過戶的目的,虛構債務申請仲裁,然后持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書,向執行局申請執行。
“由于當時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對這份仲裁調解書作出不予執行裁定,并對趙某、石某進行訓誡。”李偉說。
據介紹,虛假訴訟案件具有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密切、欺騙手法多、到庭率低、隱蔽性強的特點,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審判實踐中很難認定。
根據新修改的民訴法,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都將被認定為惡意訴訟行為。
“這一規定覆蓋了從訴訟到執行的全過程,為惡意訴訟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將有效打擊虛假訴訟和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行為,推動誠信訴訟。”程建樂表示。
規定刑責加大處罰力度
浙江高院2008年11月發布的《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有關人員,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程建樂表示,由于處罰力度較小,沒有足夠的威懾力,該規定實施后虛假訴訟案件數量并未下降,效果并不理想。
為加大處罰力度,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2010年8月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明確對虛假訴訟犯罪可以適用偽造證據罪、詐騙罪等10個罪名,并指明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數據顯示,2010年全年,浙江法院共處理虛假訴訟案件137件,處理涉案人員110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41人,處以民事拘留和罰款44人,移交公安部門處理25人。此后的2011年,虛假訴訟案件明顯下降。
“新民事訴訟法針對惡意訴訟者構建了一個從民事到刑事的完整制裁體系。”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劉瑩姿說。
尚需司法解釋細化規則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自身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存在錯誤并且損害了其民事權利,可以于法定時限內起訴至原審法院主張撤銷該生效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劉楊田在解讀這一條款時表示,這一規定精準界定了受保護的第三人的范圍。對于該類案件,法院會在立案后重新審理,依據新的證據作出公正裁判,充分保護善意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此次立法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大多數受訪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細化這一制度,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難題。
李偉認為,雖然虛假訴訟和逃避執行均已納入惡意訴訟的范圍,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的行為還有待作進一步規定。
程建樂則對案外人提起再審的權利是否會被濫用表示擔憂。他認為,新規直接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有錯誤就可以提起再審,而對錯誤本身沒有明確界定,制訂司法解釋時應予以明確,避免案外人濫用權利影響判決的穩定性,損害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現有刑法條文中沒有一個罪名與虛假訴訟直接對應,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并不統一,有必要對此加以規范。”劉瑩姿對記者說。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劉言浩則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訴訟詐騙犯罪的構成與具體處理標準,將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落到實處,真正杜絕訴訟欺詐現象。
亟須惡意訴訟識別標準
專家觀點
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一方惡意制造訴訟狀態詐害對方當事人,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行為,既違反了誠信原則,也構成新民事訴訟法所禁止的惡意訴訟。新法對惡意訴訟下猛藥、出重拳,大幅提升了惡意訴訟者的道德、經濟和法律成本,彰顯了立法者對于惡意訴訟“零容忍”的態度。
下一個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緊迫任務就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別針對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建章立制,確立識別惡意訴訟的標準和細則,以真正實現立法目的。
本網記者袁定波 本網見習記者曾敏整理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