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三網融合”進程的加快使得互聯網逐漸成為社會公眾的重要生活平臺,業已在網絡社會逍遙并逐步成為一種“毒流”的“網絡黑社會”對于社會秩序的沖擊、實際危害必將日益擴大,加大對于通過黑客技術暴力欺行霸市行為的法律制裁,已經極有必要
于沖
近來,“網絡黑社會”一度充斥著公眾眼球,“網絡打手”、“網絡水軍”、“網絡幫會”等都曾被媒體冠名為“網絡黑社會”,但究竟何為“網絡黑社會”至今尚無明確界定。事實上,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并未將“網絡黑社會”作為專業術語提出,相關用語僅僅是出現在媒體報道中。那么“網絡黑社會”究竟為何物呢?
客觀講,“網絡黑社會”的籠統式提法并不科學,尤其將“網絡水軍”冠名為“網絡黑社會”更多地是新聞媒體吸引眼球的噱頭。但是“網絡黑社會”一詞的出現并不是空穴來風,司法實踐過程中確實存在利用黑客技術暴力橫行網絡的有組織犯罪形態。例如,名震傳奇私服界的“騎士小組”曾號稱擁有“要誰下崗誰就下崗”的實力,儼然成為傳奇網游私服界的主宰和統治者,被業內人士稱為網絡“黑社會”。可以說,目前通過黑客技術暴力對企業網站進行系統攻擊和威脅,繼而榨取錢財,已然成為一種新的犯罪動向,它們同“網絡水軍”發帖侮辱誹謗這些“小伎倆”相比體現出更多的網絡暴力色彩,這股勢力之所以被稱為“網絡黑社會”有其合理性。
據考證發現,最初的“網絡黑社會”是指以攻擊他人網站相威脅變相收取保護費的黑客團伙,這與現實社會中黑社會團伙收取“保護費”頗有相似之處,都是在不正當要求被拒絕之后采取強制手段報復對方。確切地講,“網絡黑社會”應主要是利用黑客技術對他人網站進行攻擊,干擾網站的正常運營的行為,是屬于利用網絡技術暴力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甚至控制一個行業的行為。通過梳理不難發現,“網絡黑社會”具有以下特點:從特征上講,“網絡黑社會”與傳統網絡犯罪相比,開始具有組織性、行業性,基本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從手段來講,利用網絡技術暴力威脅、強迫他人滿足自己非法要求,往往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從危害性上講,此類犯罪形式通過攻擊他人網站甚至采取直接斷網等方式稱霸一方,在一定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而且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這種影響甚至可能在全國范圍內的所有相關領域蔓延;從隱秘程度上講,“網絡黑社會”在“茫茫網?!敝姓业搅诵碌摹氨Wo傘”,其反偵查性進一步加強。一言以蔽之,黑客技術在成就“網絡黑社會”的同時,也使其基本具備了刑法第294條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但由于“網絡黑社會”所采取的網絡攻擊手段,遠未達到現實社會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給公眾帶來的震撼感和沖擊感,不能簡單將“網絡黑社會”等同于現實社會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梢哉f,“網絡黑社會”這一術語的提出更多地是為了表述其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行為人的人數眾多和有組織化,故而“網絡黑社會”更多地屬于一種現象描述。
隨著“三網融合”進程的加快使得互聯網逐漸成為社會公眾的重要生活平臺,業已在網絡社會逍遙并逐步成為一種“毒流”的“網絡黑社會”對于社會秩序的沖擊、實際危害必將日益擴大,加大對于通過黑客技術暴力欺行霸市行為的法律制裁,已經極有必要。但問題卻在于,面對上述愈演愈烈的網絡恃強凌弱和行業控制行為,司法與執法層面卻存在諸多的評價尷尬。無論是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定性,還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都無法評價利用網絡技術暴力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團伙的行為性質,存在刑法評價上的不足與缺失。例如,從共同犯罪角度來講,“網絡黑社會”屬于一種共同犯罪形態,但此類行為作為一種長期性、固定性、專業性的犯罪團伙組織稱霸一方,已經超越了共同犯罪的固有范疇。
因此,固然將“網絡黑社會”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失偏頗,但如果對此種犯罪形態不加評價,僅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定性,恐怕又不足以反映事件的真實性質,使得刑法面臨評價不足的尷尬。是此,鑒于此類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雛形的“網絡黑社會”,刑法必須給予及時的正面回應,將此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新型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進而言之,在網絡背景下,制裁“網絡黑社會”的刑事司法策略應當及時予以跟進,具體方向是:在行為主體上,對于組織化、團體化的網絡犯罪應當納入“從重處罰”的情形之中。這是因為,單個人力所實施的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充其量是傳統犯罪的翻版和小打小鬧,其犯罪行為所釋放出來的犯罪能力和社會危害性在范圍和程度上相對較小,而有組織的團伙性組織實施的網絡犯罪本身則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盡管在現有刑法體系之內,尚無法將利用網絡技術暴力敲詐勒索、欺行霸市的行為納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將其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有著現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1級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