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監督嚴防企業國資流失 二維碼
四種監督嚴防企業國資流失國資委將設立稽查辦開展重大損失調查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法制網11月10日訊 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強化四方面監督并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這四方面的監督分別是: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社會監督。 《意見》明確指出,當前一些國有企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范、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腐敗案件多有發生等問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中多頭監督、重復監督和監督不到位的現象日益突出。 事實上,四種監督此前也存在,但如何制約有力 ,《意見》有一些與以往不同的要求。 首先是外部監督的加強。《意見》明確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管理和監督職能要有機統一,國資委將設立稽查辦公室,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意見》強調,須加強企業境外國資監督,重視在法人治理結構中運用出資人監督手段,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產權狀況的監督。 外派監事會是對國有企業監管的一種重要方式。《意見》要求,外派監事會要著力強化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要實行“一企一公開” 或按照類別和事項公開。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在審計監督上,要加大對國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 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視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 《意見》強調,外部監督要建立會商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 在內部監督上,更強調通過公司治理結構強化監督,包括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加強內設監事會建設,發揮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 《意見》提出進一步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主席應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 在社會監督上,要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 此外,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要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 據悉,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規定將修訂,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條例也將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