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部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條例出臺公眾可多渠道建議修改廢止地方法規地方立法“撐腰”公眾參與深意何在 二維碼
★通過公眾參與立法,使公眾的意見得到表達,利益訴求得到重視,就會極大地減少公眾的抵觸和對抗,受到公眾的支持和認同。這樣就會大大降低法規和規章實施的風險和成本,提升行政立法的實施效果 ★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能夠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與完整性,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趙志鋒 經過甘肅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備受關注的《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近日終于出臺,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該法規是迄今為止國內首部在地方性法規制定領域引導、鼓勵和規范公眾參與活動的專門性、創制性地方性法規。 法律界人士表示,該條例能使公眾更多地參與立法過程,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法意義、立法目的、立法的主要內容,使所制定的法規更容易得到廣大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支持,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規的執行力。 公民有能力起草立法項目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甘肅在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方面很早就開始了探索與實踐。據了解,早在上世紀末,蘭州大學經濟學院一位研究生就將黃河流域甘肅段的水污染狀況作為研究課題進行了深入調查,提出應該制定一部能夠體現時代特征的《黃河流域甘肅段水污染防治辦法》,并嘗試搭建了該辦法的基本框架。 于是,一篇題為《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以黃河流域甘肅段為例》的論文擺在了相關部門的案頭。隨后,以這篇論文為“藍本”的《黃河流域甘肅段水污染防治辦法(草案)》被列入甘肅省人大立法規劃。 2000年,甘肅省白銀市林業局的一位工程師,憑著對我國西部部分地區土地沙漠化成因及防治對策的深入研究,積極提供立法建議,并草擬法規建議草案共99條上報省人大常委會。2003年3月,《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正式施行,這位林業工程師對這部防沙治沙辦法的順利出臺提供了極大幫助。 近年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設,先后出臺了立法程序規則和立法聽證規則等,建立了諸如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法規草案公示、法律草案擇優委托起草、立法顧問、地方立法聯系點、立法聽證、公民旁聽立法會議等一系列制度,使公眾參與立法決策成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標志。 可通過信函郵件參與立法 我國立法法規定,立法機構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征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公布法律案征求意見。 據此,《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從三個方面對公眾參與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式作了規定。公眾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面談、參加相關會議等形式,表達立法意愿,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二是對公眾參與立法會議的種類作了規定。擬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或者公眾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也可以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召開其他形式的會議聽取公眾意見。 三是對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組織公眾參與立法會議的規則和程序作了規定。公眾參與立法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五個工作日前,將會議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參加人,并提供相關的立法參閱資料。同時特別規定,公眾參與立法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 條例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眾予以表彰和獎勵。公民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支出的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予以補償。同時規定,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條例還特別規定,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告知對方。 降低法規實施風險和成本 “專門出臺法規鼓勵和規范公民參與地方立法,使立法的整個過程處在‘陽光’之下,可以起到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法治進步兩個方面的重大意義。”甘肅律師劉斌民說。 劉斌民認為,通過公眾參與立法,使公眾的意見得到表達,利益訴求得到重視,就會極大地減少公眾的抵觸和對抗,受到公眾的支持和認同。這樣就會大大降低法規和規章實施的風險和成本,提升行政立法的實施效果。 “立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不但取決于立法者的決策能力,而且取決于決策信息的多寡和信息傳輸的效率。”劉斌民認為,公民參與給政府決策提供廣泛而有用的信息,改善信息的質量和利用率,提高政府的準確度,以便使政府作出更有利于人民的決策,人民也更容易接受政府的決策,這是一大法治進步。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應該加強程序的可實施性并嚴格去執行,不要讓公眾參與立法和聽證會一樣淪為一種形式。”劉斌民說。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張緒勝表示,通過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制度和機制的構建,能夠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與完整性,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 有關專家認為,普通公民的立法權所享有的廣泛程度、有效程度以及法律體現民眾意志、反映權利的準確程度、發達程度,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社會民主法治進程的水平。“對公眾參與立法進行法制化,顯然是在民主法治進程中邁出的一大步;而公眾參與立法之路越是通暢,公眾有序參與政治的環境就越好。”這位專家說。 本報蘭州7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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