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詳解四起涉侵權熱點案件 法官必須排除輿論壓力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記者袁定波
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說明這一道理。
這4起案例是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許云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曾明清訴彭友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陳某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
法官依法審案排除干擾
一段時期以來,一系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或其他侵權糾紛案件引起了社會關注,例如前幾年的“南京彭宇案”及這次公布的許云鶴案、吳俊東案等。這些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認為,這些案件要么在認定事實,要么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的被告宣稱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誣陷,并且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但根據現有的證據和法律看,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只有詳細審閱雙方當事人證據、認真聽取雙方辯論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換言之,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張勇健說。
缺直接證據不能不裁判
浙江金華吳俊東案現場無監控錄像,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胡啟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發生剮擦碰撞無法確定,交管部門無法認定事故成因及責任,證人證言前后陳述不一。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案件事實?
“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又各執一詞,這種現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數,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就可以拒絕裁判。”張勇健指出。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注意到以下證據和事實:原被告、證人在交警隊的陳述及現場圖片;事故發生路段為雙向機非混合車道;事發時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檔位為五檔、速度較快……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法院認定吳俊東超車時的不當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
張勇健表示,此案說明,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法定情形下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查清事實;綜合判斷現有證據,通過證據評價,形成內心確信,得出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判斷;如果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就應當依據證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斷案不可缺少生活經驗
盡管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并未涉及南京彭宇案,但張勇健說,彭宇案一審判決關于彭宇與原告發生碰撞的事實認定,并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亦無不當卻引起社會爭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
而此次公布的案例,都比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經驗、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間的關系,正確認定事實的同時,在價值倡導、教育引導方面,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日常生活經驗是法官審案時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種手段。
張勇健表示,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推理、作出判斷,一定要結合既有證據全面綜合考量,在裁判過程中要注意與社會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要弘揚公序良俗。
妥善處理媒體司法關系
4起案例觸及了如何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系這一話題,涉及新聞倫理、職業操守,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護,也涉及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要妥善處理好,不僅需要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也需要應有的職業倫理支撐,更需要一定的文化鋪墊。”張勇健說,現階段,法院要從自身做起,確保獨立公正審判的底線。
張勇健認為,信息公開越充分,社會獲得信息量越大,偏頗之詞、一面之辭的影響就會越小,混淆視聽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機會就越小。專業知識、專業技能也是抵御不當輿論影響、確保公正獨立審判的重要資源。還要進一步提升法官各個方面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確保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本報北京7月24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