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退市改革啟動證監會交易所同步征求意見
公司發生重大違法行為將退市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周芬棉
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由于2005年證券法將退市決定權從證監會轉交給證券交易所,因此與《退市意見》相銜接,滬深證券交易所今日同時對其現有《上市規則》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欺詐發行實施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按照《退市意見》的規定,證券交易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這些規定在以前的退市規則中是沒有的。綠大地的欺詐發行影響惡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居高不下,有的連續幾年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按現有證券法規定,無論是對公司還是高管,也僅區區幾十萬元,長期以來,在已經退市的78家退市公司中,沒有一家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而退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稱這條規定具有很強針對性,這是《退市意見》的最大亮點。
對于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同時,也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是,對于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七種情形引發主動退市
據了解,“主動退市”并非首次提出,在今年5月發布的“新國九條”中,就有支持上市公司“實施主動退市”。而且在國外主動退市也很常見。如2003年至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約一半是主動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主動退市占近三分之二。
《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主動退市的七種情形。包括: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后,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或者上市公司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或者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此三種情形,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按交易所規則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或者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此兩種情形,其股票按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鄧舸表示,主動退市是正常的市場現象。上市公司退市與否并不是評判一家公司好壞的絕對標準。健全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實現優勝劣汰,提高市場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確定并實施發展戰略,提升公司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資的股權文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退市意見》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以防范在主動退市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
嚴格退市財務指標
《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其中,市場交易類包括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標,財務類包括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如實披露等指標。《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并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另外,盡管市場上存在著不同意見,但考慮到“連續三年虧損”是現行證券法確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退市意見》依然保留了這一指標。
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
維護中小投資者交易權,是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時考慮的重點問題。《退市意見》規定三方面內容: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同時,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以投機為目的參與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安排相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統一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在新三板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交易。
公司退市后滿足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可以針對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強制退市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為防止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有關責任股東通過提前轉讓股份來規避法律責任,《退市意見》還對其轉讓行為做了專門限制。
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
在退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是,強調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動退市異議股東保護問題。《退市意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重大違法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
鄧舸表示,退市制度是證券市場市場化改革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也是證券市場推進注冊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證監會將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法制網北京7月4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