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海口9月15日專電(記者王存福)鑒于制定查處違法建筑條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確定為人大自主立法項目,成立聯合起草小組于日前形成了《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草案)》,明確界定了違法建筑的范疇。
據了解,2011年和2012年,由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牽頭,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海南省住建廳先后兩次對該省違法建筑情況進行了調研。據不完全統計,自2006年以來,全省已發現的違法建筑有1.6萬余宗,近1000萬平方米。面對這一態勢,各市縣采取多種措施,對違法建筑進行了有力的取締。截至目前,全省共拆除違法建筑8700余宗,500多萬平方米,但違法建筑存量仍有7400宗,400多萬平方米,而且新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筑還在不斷增加。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違法建筑屢禁不止和大量存在,侵犯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利益,損害了海南的投資軟環境和海南國際旅游島形象,違法建筑的泛濫現狀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從上位法來看,制度上存在著查處違法建筑不同職能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和重疊的問題,為避免在具體執法中出現相互推諉或執法空當,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確。
《草案》明確界定了違法建筑的范疇包括三類:一是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三是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