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重污染天氣政府應及時公告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訊 記者潘從武 “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發出公告方便市民?!毙滦抻喌摹稙豸斈君R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近日獲得通過,大氣污染預警制度被寫入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璇說,隨著烏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人口快速增長,機動車輛急劇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重末端治理,輕源頭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揚塵污染及餐飲油煙污染等情況凸顯,相關管理制度不明確;大氣主要污染物減排措施及剛性指標缺乏相應制度支撐。為進一步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鞏固大氣污染治理成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對《烏魯木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十分必要。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烏魯木齊市實行大氣污染預警制度。烏市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公告,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重污染日應急預案。單位因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為切實加強大氣污染管理工作,從源頭做好責任管控,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建立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約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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