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以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于2012 年2月21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提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突出強調要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因此,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導意見》的主旨內容是“防風險、護安全、保發展、促創新”。具體而言,《指導意見》提出四項措施防風險、三項措施護安全、五項措施保發展、三項措施促創新。
◆ 防風險:四項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依法打擊金融犯罪活動
◎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
◎支持清理整頓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系統金融風險
第一,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活動。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貸款、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合同、非法集資方面的金融詐騙案件,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內幕交易、虛假披露、洗錢、偽造貨幣、販運偽造的貨幣,逃匯套匯、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努力挽回國家經濟損失。
第二,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將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審理中關注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借貸拆借、非法外匯買賣、非法典當、非法發行證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及時移送有關偵查機關。
第三,支持清理整頓交易場所。人民法院將根據國務院國發(2011)38號《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精神,積極支持政府部門推進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工作。將妥善受理和審理相關糾紛案件,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切實防范系統金融風險。人民法院將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倒閉、證券市場操縱和虛假披露等引發的糾紛案件;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市場主體融資交易的調研和妥善審理相關糾紛案件,切實防范融資擔保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依法審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活動中出現的違規擔保糾紛,避免財政金融風險傳遞波及。將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在確有必要時將建立相應的金融風險防范協同聯動機制。
◆ 護安全:三項措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妥善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
◎依法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繼續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
第一,妥善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人民法院將繼續按照《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相關案件,保障國家金融債權順利清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一些企業改制、破產活動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產、真逃債”的現象,將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各級政府部門,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協同構筑“金融安全區”,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金融債權。
第三,繼續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人民法院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繼續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在必要時,要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各級政府支持下,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
◆ 保發展:五項措施保障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保障信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
◎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促進金融中介機構規范發展
◎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
第一,保障信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人民法院將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等金融案件,依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推動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解決。將依法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將妥善審理涉及地下錢莊糾紛案件,維護安全穩定的信貸市場秩序。
第二,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人民法院將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第三,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人民法院將妥善審理因銷售誤導和理賠等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將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注意協調依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護市場各類主體、尊重保險的精算基礎和保護特定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險交易規則、防范道德風險和鼓勵保險產品創新等多種關系,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促進金融中介機構規范發展。人民法院將在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強化中介機構對金融產品的合理估價。將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努力推動各類投資中介機構規范健康發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人民法院將妥善審理金融企業的重整和破產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穩健運行。將以優化證券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為導向,加強對上市公司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的調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規范有序。
◆ 促創新:三項措施推動金融自主創新
◎ 妥善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推動金融產品創新
◎ 妥善審理金融知識產權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創新
◎依法妥善運用各種司法措施,保護金融信息安全
第一,妥善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人民法院將關注和有效應對金融創新業務涉訴問題,加強對因金融創新而引發的新型案件的調研和審判指導。在審查金融創新產品合法性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點、理念和慣例,堅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充分聽取金融監管機構的意見,不宜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否定金融創新成果的合法性,為金融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成長空間。
第二,妥善審理金融知識產權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創新。人民法院將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自主開放的軟件和數據庫的保護力度。將加強對知識產權擔保、信托、保險、證券化等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將在案件審理中切實保護金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護金融創新,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秩序。
第三,依法妥善運用各種司法措施,保護金融信息安全。人民法院將依法打擊攻擊金融網絡、盜取金融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審理金融電子化產品運用中引發的侵害金融債權糾紛案件,維護國家金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