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54條 二維碼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強制許可的申請人負有提出有關證據的義務的規定。 一、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是關于專利權人未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規定,第五十一條是關于對技術互相依存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這兩種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均需由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后作出決定。為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能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本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即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申請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這就要求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之前,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先與有關的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如果能夠與專利權人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依賴于強制許可,在實施專利的過程中,通常更容易得到專利權人的積極配合,掌握有關實施專利的技術訣竅,有利于保證專利實施的成功。 如果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就專利實施許可無法達成協議,申請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申請,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有關證據,證明其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況。至于什么樣的條件才算是“合理條件”,包括實施范圍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等,應由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斷。 二、除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外,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職權授予,并不需要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專利強制許可盡管也需要由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但是,由于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已經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作為對該壟斷行為的一種補救措施,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已經具備。因此,本條規定并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據。只要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實施專利強制許可。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guantou-binglang.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