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繼承法對遺產范圍規定過窄專家建議網絡虛擬財產應被列入個人遺產 二維碼
(資料圖片) □繼承法修改 法制日報記者李吉斌 2012年7月,24歲皇冠淘寶店主小艾猝死,其男友向淘寶網申請繼承網店,引發普遍關注,有關網店能否被繼承的話題更是在網絡上熱炒。與此相類似,網友“難道我不帥”發帖抱怨,因淘寶網店是用其母親的身份證辦理的,母親去世后,結算只能轉賬,產生了很多手續費,希望能通過繼承解決這一問題。近年來,有關QQ號、微博賬號、網游賬號等互聯網虛擬財產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直為人們所關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楊立新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我國現行繼承法對遺產的范圍規定過窄,擴大遺產范圍是繼承法現代化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如網絡虛擬財產就應該列入個人遺產范圍。 堅持列舉加兜底的立法模式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楊立新介紹,該條文對遺產范圍的規定采取的是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目前就如何規定遺產范圍的方式存在三種意見:一是列舉加兜底式;二是概括加排除式;三是概括式。 楊立新分析,主張采取概括加排除式立法方案的主要理由是,對遺產的列舉是永遠無法列舉全面的,即使加上兜底的條款,也仍然會存在大量的疑問,并且在法律適用上也會存在不同看法。而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規定,則將遺產的具體內容交由法官判斷,只要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就是遺產,容易操作。至于有些財產在繼承上受到限制,可以加上排除的條款。 “不過,立法不僅是為了操作,也是為了宣示。”楊立新說,借鑒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的立法經驗,適當的列舉,既能夠確定主要的遺產項目,又能夠宣示主要的遺產范圍,有利于人民群眾掌握。因此,堅持繼承法第三條采取的適當列舉加兜底式的方式規定遺產范圍,具有優勢,也符合我國的民事立法習慣。 繼承法對遺產列舉范圍過窄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存在的問題是列舉的遺產范圍過窄,一些重要的遺產沒有概括在其中。”楊立新說。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私有財產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對一些財產能否列入遺產范圍存在爭議。楊立新為此對以下幾類進行了分析: ———公有住房租賃權。公有住房租賃權盡管帶有物權性質,但仍然是債權。債權也是財產權,屬于遺產范圍,應當準許繼承,但不一定寫在遺產范圍之中,可以概括地規定為有財產價值的債權,都是遺產。 ———死亡賠償金和撫恤金。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范圍是一個偽命題,因為死亡賠償金由死者的近親屬接受后,立即變為近親屬的動產,享有所有權。當取得死亡賠償金的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死亡之后,其繼承應當按照一般的動產繼承進行,并不存在死亡賠償金的繼承問題。死亡賠償金是給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賠償金,而不是給付死者的,因此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在分配時比照繼承順序的規定確定受領人,已經死亡的近親屬不能分配死亡賠償金,當然也不存在繼承問題。撫恤金與死亡賠償金基本相同,應當采取同樣的規則。 ———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財產,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可以繼承,都屬于遺產范圍,并且是新型的財產,繼承法應當列舉為遺產。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人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房屋地基的地上權,性質是不動產用益物權,屬于遺產范圍,應當準許繼承人繼承。 因此,楊立新建議將遺產規定為: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財產性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股權;網絡虛擬財產;其他合法財產。 經適房繼承應繳土地出讓金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特殊的財產能否繼承以及以何種方式繼承存在著爭議,主要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楊立新分析,就經濟適用房而言,其是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完全的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但仍然是自然人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不能排除在遺產范圍之外。應當規定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但繼承時應當補繳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以保證土地使用權也能夠一并繼承。限價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盡管有所不同,但性質相似,可以適用同樣的規則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應當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政策的走向確定。按照現在的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繼承,但是,著眼于農村土地政策的長遠發展,應當準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楊立新說。 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楊立新指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兩種,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的是集體土地;二是四荒地等的承包經營權,是其他人承包四荒地進行經營。對前者的繼承需要遵守現行法律規定,后者作為遺產繼承沒有法律障礙。因此,楊立新建議對這些財產的繼承應另寫條款單獨規定:下列遺產的繼承,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進行:(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三)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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