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29條 二維碼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對取得優先權的條件的規定。 一、優先權是巴黎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本法所稱優先權,包括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甲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后,根據甲國同乙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發明向乙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時,有權將在甲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來在乙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國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后,在特定的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有權將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一次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于專利權的授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即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間內,有其他人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的,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處于優先的地位。二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請日為界限的。由于優先權人后來提出的申請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優先權日,因此,在這一期限內涉及其發明創造的任何公開,都不影響該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 二、本條第一款是對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外國優先權的設立,是基于建立超國家的世界范圍內專利制度的一種嘗試,即同一發明創造可以在實行專利制度的所有國家取得排他性的獨占權。有了這一制度以后,使得希望在多個國家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實際利益,申請人不必在國內和國外同時花時間克服語言障礙經辦復雜的手續逐個提出所有的申請,他可以在六個月、十二個月優先權期限內放心地充分考慮有必要在哪些國家尋求保護,又不致因在這個期間該發明創造被公開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樣的申請而喪失取得專利權的可能。本條關于外國優先權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優先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享有。按照本條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期限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本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必須是在外國,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請前沒有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對于第一次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尚未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該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專利機關受理并給予了申請日的正式申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也稱為優先權日。 2.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必須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發明創造的主題相同,即兩次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相同,技術特征相同,技術方案相同。對于后一申請中超出第一次申請內容的部分,不享受優先權。 3.外國專利申請在我國取得優先權,以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為前提。即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與我國簽訂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在對方國家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在本國取得優先權。 三、本條第二款對本國優先權的取得作了規定。即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本國優先權僅限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能取得本國優先權。取得優先權的條件是:(1)申請人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已在中國提出過一次申請,并且該申請符合條件,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并確定申請日;(2)優先權的期限為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超過十二個月再提出申請,則不能享有優先權;(3)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后,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的主題再次提出申請。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guantou-binglang.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