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4條 二維碼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指定許可的規定。 指定許可是我國專利制度中的一個特有的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本條第一款關于專利實施的“指定許可”的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可成為“指定許可”客體的專利,只限于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一般來說,發明專利是專利法所保護的三種發明創造客體中技術進步意義最大,技術難度最大,往往也是社會、經濟價值最大的一種。因此,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相比,通常只有發明專利可能會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具有重大意義,因而有必要通過法定的指定許可來推廣實施。由于指定許可是對專利權人的專有權的一種限制,除非確有必要,才可允許采用。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必要一定要采取指定許可的辦法。因此,本條將指定許可客體僅限于發明專利。 2.可作為指定許可客體的發明專利,只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 3.國家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的指定許可,只能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應當享有的自愿許可權利的一種例外。這種指定許可必須具有明確的合理性,必須考慮作為專利權人的國有單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指定許可的如下法定條件:第一,被采取指定許可的專利,必須是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不采取指定許可的實施方式。第二,指定許可的決定權,只能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報經國務院批準后行使。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決定指定許可。第三,指定許可的實施范圍,只限于在批準推廣應用的范圍內,由指定實施的單位實施,個人不能作為指定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實際推廣與實施過程中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這里所說的范圍,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包括時間范圍、地域范圍和行業或專業領域范圍等。非指定實施單位,不得擅自實施該發明專利。 4.被指定的實施單位的專利實施權不是無償取得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修改專利法前,我國專利法這條內容的規定還有第二款,即“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這次修改專利法,刪除了這一款規定,即對發明專利的推廣應用僅限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guantou-binglang.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