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4條 二維碼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密問題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利申請的保密問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里講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也包括國務院制定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8年9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該法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該法對保守國家秘密的基本制度作了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的,應當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對國防專利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受理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根據《國防專利條例》的規定,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國防專利申請統一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該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國防專利權。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的國防專利申請,在受理、審查、復審、授權、轉讓、實施、調處糾紛和訴訟的過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絕密級涉及國防利益的發明不得申請國防專利。 根據新專利法的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在向外國申請專利之前應當先報經國務院專門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具體辦法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中做出專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