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成功為在校學生犯輕微刑事案件提供辯護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李武平律師
【案情簡介】
甲某系海南某中學的在校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一天其與同學到學校附件飯館吃飯,不慎將隨身攜帶的皮包落在飯館中。飯館中服務員發現后,將包交給該飯館老板娘。甲某發現皮包不見后,與同學返回飯館尋找。飯館服務員否認有見過其皮包,在甲某多次詢問并表示皮包中有準考證等重要物品的情況下,飯館老板娘才把包交還給甲某。甲某因此很生氣,遂與服務員發生口角,在服務員的語言刺激下,打了該服務員一耳光。經過鑒定,服務員耳膜穿孔,構成輕傷。甲某被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甲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甲某不服,遂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提起上訴,李武平律師在受理案件后,針對量刑情節代為提出以下上訴意見:
【律師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上訴人具有以下免于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量刑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一)本案屬于在校學生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5條,“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做好善后、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的規定,上訴人犯罪情節輕微,且屬于在校學生,依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二)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過錯在先,上訴人屬于激憤傷人,且被害人已經痊愈,未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后果,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案中,被害人故意隱瞞上訴人掛包去向,且用語言激怒上訴人導致其動手傷人,被害人存在過錯。被害人受傷后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已經痊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第26條“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對被告人輕處30%;有一般過錯的,輕處1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十六條第14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的規定,因此,一審法院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三)上訴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偶犯、初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9條“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的規定,上訴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四)上訴人具有悔過表現,案發后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支付被害人醫療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23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的規定,上訴人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支付被害人醫療費用,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十條 【免處的適用規則】“對于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三)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財產的;(四)認罪態度較好”的規定,因此,上訴人具有免于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量刑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
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免于刑
事處罰意見、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經查,上訴人因一
般紛爭而出手傷人致輕傷,其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判處,本
案中,被害人對于案件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根據上訴人后來認罪悔罪,積極賠
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得諒解的情況,以
及上訴人系在校學生,屬初犯、偶犯,犯罪行為是在一時沖動
之下實施的,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
果,社會危害性小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
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
見》第1 5條、第19條之規定,綜合考慮上述情節,本院認為,
可以對上訴人王某從寬處理,免于刑事處罰,故上訴人及其
辯護人關于請求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理由充分,可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
判程序合法,但是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可予以改判。案 ’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2012)瓊海刑初字第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
項(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
刑一年);
二、上訴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學生犯輕微故意傷害罪的刑事案件案例。
本律師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了“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罰原則。本案中,上訴人在案發時雖已年滿18周歲,但仍是高三在校學生,年僅19周歲,年紀尚少。現仍就讀于某大學,在校期間品行良好,是一名優秀的大學生。大學畢業后,在如今就業形勢極其嚴峻、同齡人競爭極其激烈的情況下,曾經犯罪的污點將直接影響到甲某深造、就業等問題,成為其終身的負擔。很顯然,這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家長、學校挽救、幫教的初衷是相悖的,亦違反了“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罰原則。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免于刑事處罰,挽救失足在校學生,給予年少的他們一起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對于學生及其家庭來說將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義的轉折點。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武平
日期: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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