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糾紛的概念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所發生的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和沖突。其特征: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2、內容是爭議中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3、主體可以對民事糾紛的內容自由處置4、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是多元的
(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以下幾種:
1、公力救濟,指國家采用強制性的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無法解決的糾紛的活動。
2、 自我解決,是指糾紛主體在糾紛發生后,利用自己的力量和自身的努力,尋求糾紛的解決。在此解決過程中,一般沒有第三人的介入。通常方法有:提醒、喚醒、壓服、對話
3、 調解解決,指糾紛主體雙方在中立的第三者的主持下,互諒互讓,和平協商,自愿解決其糾紛的活動。調解的分類:從主持調解的主體上看,分為個人調解、人民調解、社會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等;調解的效力上看,可分為無拘束力的調解、有合同效力的調解和有拘束力的調解;從調解活動的規范或制度上看,可分為制度化的調解、準制度化的調解和制度外的調解;從調解所存在的領域來看,可分為一般案件的調解和特殊案件的調解
4、 仲裁解決,是指糾紛主體達成進行仲裁的合意(仲裁協議)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糾紛交由民間的第三方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或制度。仲裁制度的特點:1)仲裁者具有民間性;2)仲裁所能解決的民事糾紛有限;3)仲裁具有較高的自治性;4)仲裁的規范性較強;5)仲裁裁決具有終局的拘束力。
5、 訴訟解決,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方法,它是由法院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與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民事糾紛加以強制性解決的法律機制。民事訴訟的特征:1)具有特定的空間性2)具有嚴格的規范性3)具有鮮明的強制性4)具有目的上的多元性
以上五種解紛機制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選擇性、互相轉化,
它們形成了解決民事糾紛完整的、有機的系統。
(三)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合理選擇
一般說來,上述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各有其利弊,它們之間常常是功能、利弊互補,從而組合成一個較為完整的糾紛解決體系。一個理性的社會應當向其成員提供多種解決糾紛的途徑或方式,讓糾紛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選擇相應的糾紛解決方式。比如,糾紛主體如果希望其權益的充分實現,那么可以選擇訴訟;如果不希望關系情感方面的破裂,或者對于權益的要求不是很嚴格,那么可以選擇和解、調解或者仲裁。在現代法治社會,只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才能確定或剝奪國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在訴訟和審判作為公民權利實現的最終和最重要的手段,在制度和理念上始終受到高度重視。,司法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民事訴訟被認為在所有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處于正統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