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支持仲裁力度加大
業內人士稱留有遺憾待補
本網北京10月31日訊 記者張維 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以其六處涉及仲裁的修改,解決了困擾仲裁界多年的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今天在出席由北京仲裁委員會和清華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的中國仲裁論壇第六次會議時表示,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改,尤其是統一了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條件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對仲裁的支持非常大”。
王勝明介紹,此次民訴法修改中涉及到仲裁的有六處:其一,原所規定的“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新增了“申請仲裁前”可以到法院。
其二,證據保全也可以在“申請仲裁前”到法院進行申請。
其三,為防范惡意仲裁,專門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四,明確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其五,明確裁定書的范圍包含撤銷仲裁裁決的裁決書,不可以上訴。
其六,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條件不再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兩項,代之以“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和“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也就是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統一了。
王勝明表示,訴訟和仲裁的關系主要涉及仲裁的兩頭:一是仲裁協議效力的問題;二是仲裁作出后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如今已經解決,包括仲裁協議即使沒有寫明確仲裁機構,但是寫明了仲裁地點且能確定機構的,在效力認定上已無異議。而第二個問題在這次民訴法修改中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然而,國內仲裁機構認為,新的民訴法仍留有一絲遺憾。比如,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沒有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的審查標準相統一。
據記者了解,修改后的新民事訴訟法對涉外仲裁裁決規定只進行程序審查。
王勝明坦言,從方向上而言的確應當一致。“我們征求過專家和法院的意見,也開過很多討論會,最后決定,現在還不能邁這一步”。其中的考慮主要基于以下幾點:一是現在的社會誠信度特別是當事人的誠信度不高。“最近去浙江、江西調研,才發現某些法院說惡意訴訟的比例達到了15%到30%”。二是目前仲裁員隊伍的素質還參差不齊。雖然北仲、貿仲等發展較好的仲裁機構的裁決質量有保障,但在全國范圍內無法保證每個裁決都沒有問題。
三是此次修改將國內仲裁的不予執行的審查條件和撤銷的審查條件統一后,與國內仲裁和國外仲裁的審查條件已經比較接近,實體審查的口袋已經扎得很小。
四是中國目前共有215家仲裁機構,絕大多數是沒有辦過涉外案件的。經常辦涉外案件的有20多家,即90%的仲裁機構是不辦理涉外案件的。涉外案件在全部仲裁案件中的比例也是非常小的,近兩年都是1.6%。
“考慮到這些因素,留那么一點口子,再看幾年,是必要的。”王勝明說。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