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公證法》施行后如何辦理公證行政申訴問題的批復
四川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如何適用〈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請示》(川司法[2006]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06年3月1日以后出具的公證書,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應當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查;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根據《公證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司法行政機關不再按行政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爭議。
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證書,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并于3月1日以前根據《公證程序規則》提出行政申訴,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繼續按行政申訴程序辦理。
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證書,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或者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于3月1日以后提出行政申訴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訴人按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公證處提出復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來源: 司法部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