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東催繳失權制度 二維碼
股東催繳失權制度。現行法并未有關股東失權規則的相應制度設計。新《公司法》第52條對股東催繳失權制度單獨用一條文進行規定,股東失權的相應程序設計,以及失權股東相應股權的處理方式。 專家指出,修訂此內容的原因是:第一,從公司契約理論的角度來看,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以繳納出資與接受出資為內容的合同關系,不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會危及公司資本充實及正常經營。第二,有限責任公司封閉程度較高,為督促股東及時繳納出資、保護公司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則需要對在出資承諾方面違約的股東構建合理退出機制。 【法條鏈接】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