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試行) 二維碼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試行)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試行) 瓊自然資規〔2023〕3號 沿海各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要求,逐步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促進海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資源,開展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是完善海域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豐富海域使用權權能的重要舉措,也是緩解行業用海矛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選擇。實施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規范海域立體開發行為,是為了促進海域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二、實施條件和范圍 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要綜合考慮海域資源節約利用、環境承載力、用海主體和政府的權益需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僅使用單層海域的跨海橋梁、海底電纜管道等線型工程,以及相互之間兼容性高或互補性強的項目實施分層設權。申請使用分層海域的,其開發利用活動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綜合保護和利用規劃,且應未設置同類排他性海域使用權。 可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管理的用海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間)的跨海橋梁、樁基式海上光伏、水面建筑物等用海;主要使用水體的溫(冷)排水、污水達標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養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填海造地、海砂等礦產開采項目不可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管理。 三、論證要求 海域使用論證工作應將用海活動與規劃確定的主導功能和兼容功能符合性以及分層設權的可行性納入論證重點,包括用海活動不能影響主導功能的發揮,權屬關系、使用年限、作業安排、利益補償、責任義務、矛盾化解機制等事項明確利益相關者協調結果,以及項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內容。 鼓勵用海主體之間簽訂規范用海行為的合同,明確各權利主體的行為,對各權利主體的用海項目在使用不同層次海域的時間、作業方式等進行合理限定。 四、審批要求 用海申請時應要求提供宗海界址圖(包括宗海位置圖和平面圖)。在用海批復或不動產登記時,除明確宗海平面界址外,還應注明項目實際使用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范圍(相關技術規范另行印發),如涉及已有用海項目的,還應關聯原有用海信息。 對未設定海域使用權海域進行立體開發的,屬于同一用海主體的或屬于不同用海主體經協商一致的,可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一次出讓或分開出讓。 對已設定海域使用權海域新增立體分層設權用海的,應征求原審批機關的意見,新申請用海人應和原海域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因國家重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和國防建設項目立體分層用海的,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予以支持。原海域使用權人申請將原有立體開發已設定海域使用權拆分設權的,在申請批復時應要求提供分層設權可行性說明,可不要求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原海域使用權人須持分層設權批準文件或出讓變更合同等材料辦理變更登記,在此基礎上新申請用海人持分層設權用海批準文件或出讓合同等材料辦理首次登記。 五、出讓和使用金征收 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的海域出讓,應遵循國家和本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相關規定,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依據現行有關征收標準文件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成交結果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征收適用《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支持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有關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瓊自然資規〔2022〕5號)文件規定。若國家部委對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管理 各市、縣、自治縣不得借分層設權之名,擅自改變海域用途,違規減免海域使用金,或將違法用海合法化。要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域立體開發不得超過海洋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要對已確權的立體開發海域加強監管,保障海域資源有序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加強海域立體分層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入股等權屬關系變化監管。分層設權用海發生轉讓時相應權責義務隨之轉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間法律法規或國家部委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