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南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健全分層分類的救助幫扶機制,規范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城鄉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實施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權限下放。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受理和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三亞市因未設鄉鎮,低保邊緣家庭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扣減剛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含)當地城鄉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放寬到2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單人?!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本省戶籍家庭。 第五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剛性支出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邊緣家庭的主要指標。家庭消費作為評估認定的輔助指標,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費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狀況超標。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界定范圍和核算方法,參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瓊民規〔2020〕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剛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必需性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醫療救助支付、醫療兜底以及社會捐贈支付后的個人自負費用。車禍(由責任方給予賠償的)、吸毒、自殘、醫療美容、打架斗毆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家庭剛性支出范圍。 (二)護理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屬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雇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列入剛性支出范圍。護理費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就讀于幼兒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在開學時繳納的學費列入家庭剛性支出核減家庭年收入。就讀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一年學費超過15000元的,按15000元計算;低于15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學費計算。就讀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實繳納學費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照當地教育部門提供的標準定額計算;已享受過教育補貼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家庭學生,在計算家庭剛性支出時要相應扣減教育補貼金額。 (四)殘疾康復費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醫療康復、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費用扣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政策后的自負費用。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五)租賃住房費用支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在當地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每戶每月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認定,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認定(享受實物配租和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外)。 (六)就業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已就業的,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七)市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對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剛性支出條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合并扣減。 第七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一)家庭人均擁有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消費型保險除外)等貨幣財產總值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 (二)擁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家庭人均擁有建筑面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價值超過15萬元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正三輪和側三輪載客載貨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和大中型營運農機具的; (四)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類住房的; (五)家庭人均在各類企業中認繳累計出資額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低保邊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資格認定,審核確認程序參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新增低保邊緣家庭信息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群眾投訴舉報信訪對象應全部抽查復核。發現需變更確認決定的,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變更。 第十條 申請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或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財產的; (二)拒絕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經濟狀況核查的; (三)家庭成員有勞動就業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經辦機關對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應不予批準,并向申請對象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對象對審核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自獲得確認之日起生效。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年對在冊低保邊緣家庭開展復查,仍符合認定條件的,保留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資格;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規范低保邊緣家庭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低保邊緣家庭有關政策、辦理程序、認定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騙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并獲得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由有關社會救助實施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瓊民發〔2018〕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