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于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情況通報 二維碼
最高檢關于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情況通報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 強化法律風險預防提示 ——最高檢關于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情況通報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即控告申訴檢察廳,負責受理和審查控告申訴案件,依托“案件入口”的職能優勢,對近年來受理、審查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分析歸納了民營企業所涉控告申訴案件的總體成因和風險點,通過積極開展反向審視、堅持訴源治理,針對民營企業提出在先的法律風險提示,以期幫助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提前分析、預防生產經營中高發的法律風險,為企業經營保駕護航。 一、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的主要考慮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既要“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又要“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控告申訴案件的同時,以司法實踐為分析樣本,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民營企業現實多發的訴訟風險進行分析,作出在先的法律風險提示,以期共同構筑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共同推動高質量發展。 編寫和發布《企業法律風險提示》,總體上按照兩條邏輯主線梳理企業的風險點: 一是以司法實踐反映出的高發風險為主線。將民事、刑事的高發風險貫穿其中,突出回應了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特點和需求,每一個風險點的歸納都以大量的真實案件為基礎,并進行了相關法律規范的指引。 二是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為主線。從“企業對外簽訂與履行合同”,到“企業對外融資擔保”,到“企業內部管理”,到“企業糾紛爭議解決”,全方位回應企業需求。 二、總結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應對建議 在這份風險提示中,檢察機關對民營企業涉及的控告申訴案件成因和風險點進行了分析。 (一)案件成因分析 近年來,民營企業所涉的控告申訴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相關企業可能感受到面臨生產經營和糾紛處理的雙重壓力,通過對案件進行分析歸納,對涉案企業進行總體畫像,可以發現兩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依然較為淡薄,缺乏系統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總體來說,相當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既缺乏有效的自我保護意識,也一定程度地缺乏“底線不可觸碰”的邊界意識,往往導致后果發生的不可逆。正因為如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常常出現“事已至此無力回天”的“無力感”,常常反思如果涉案企業能夠及早防范、及早采取措施、及早止損、及早收手,則后果將完全不同,損失更有可能追回,企業不至于陷入泥潭,而相關負責人也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比如,有的企業簽訂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初期已經發現對方企業的行為異常,依然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導致損失擴大甚至無法追回;比如,有的企業不注重及時申請商標注冊,被他人搶注后,即便事后被宣告無效,對在先判決也沒有追溯力;比如,有的企業忽視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簡單下載模板用于登記備案或不及時進行變更,導致在對外經營活動中發生爭議缺乏有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企業財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與個人財產混淆的階段,利用職務便利,將企業財產據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等等。 二是發生法律糾紛后自救能力較弱。當法律糾紛發生后,逃避、推卸責任,都不是正確的做法,積極尋求專業人士、有關部門的幫助,積極參與法律程序,才有可能將法律糾紛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但是,有的企業因缺乏在先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陷入訴訟后,不能理性、合法、有效處理糾紛,采用拖延、逃避甚至實際造成損失擴大的方式處理糾紛,將企業拖入糾紛處理的泥潭,不僅糾紛得不到妥善處理,還徹底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有的企業在發生民事糾紛后擔心被強制執行,采取故意轉移財產等不當行為,導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正常經營,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案件風險點分析 通過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審視,檢察機關發現,涉訴風險高發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集中的四大領域:一是企業對外簽訂和履行合同環節,二是企業對外融資擔保環節,三是企業內部管理環節,四是企業糾紛處理環節。 第一,在企業對外簽訂和履行合同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許多涉案企業從對外經營和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埋下隱患,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為是和對方企業簽訂合同并據此付款,實則對方的簽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業;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了獲得訂單,給予對方經辦人員不入賬的好處;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多年小額經濟往來為信任基礎,在訂立大額合同時依然不簽訂書面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舉證;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己方可能難以履行合同義務,產生了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簽訂了部分內容為空白的合同,被對方當事人填寫了未經雙方確認、增加己方義務的內容;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發現對方違約,認為己方對于產生的損失應當全部免責,就任由損失擴大;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變更了合同,但未能對變更的工作量予以確認,導致結算時發生巨大爭議。 第二,在企業對外融資擔保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企業普遍存在強烈的融資需求和缺口,為實現融資往往付出較大代價、承擔較大風險。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慎,背上沉重債務,甚至最終導致風險層層傳導到地區乃至行業;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獲取貸款承擔高額隱形成本和附加條件,未提前評估風險,被卷入債務泥潭引發連鎖反應,資金鏈斷裂;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融資中未能滿足合同約定條件,觸發股份回購條款,創始人出局;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以股權讓與方式提供融資擔保,舉證困難,失去企業控制權;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為了彌補巨額資金缺口,甚至以高息、口口相傳的方式吸收社會公眾個人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第三,在企業內部管理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有的涉案企業,尤其是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內部管理較為混亂。有的案件中,企業為保持對外經營行為的靈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較為寬松,未建立嚴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導致印章爭奪、真假印章的情形頻繁發生;有的案件中,企業召開股東會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導致決議在實際執行后還被質疑,不能作為解決分歧的合法依據;有的案件中,公司財產與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財產混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的案件中,股東與公司財產賬目不清,企業轉賬、報銷流程不規范,企業財務數據不透明,稅務開票不規范;有的案件中,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顯名股東處分其股權,多次轉手,股權甚至“憑空蒸發”;有的案件中,公司章程簡單套用模板,對實踐中發生的爭議完全不具有適用性,或者章程發生變更沒有及時進行登記;有的案件中,離職員工依然持有企業已用印的授權委托手續,對外簽訂合同。在知識產權領域,大量企業不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有的案件中,企業不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反而被下游企業申請,不僅涉及民事賠償,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有的案件中,企業毫無權利邊界意識,明知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然為之提供倉儲等服務,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然予以銷售。 第四,在企業爭議解決環節。 檢察機關在辦理控告申訴案件時發現,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無法接受與自己預期不一致的裁判結果,在訴訟程序用盡后,依然無休止維權,完全不顧企業運營;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在發生法律糾紛后采用觀望、逃避的態度,任由訴訟程序空轉,失去了利用訴訟程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不信任專業人士,不信任律師、不信任鑒定專家,只相信自己的理解;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提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管轄,產生爭議后僅就確定管轄就耗費相當長的時間,支出高額的時間成本;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多年來一直不主張權利。 檢察機關通過對控告申訴案件的全面分析,發現民營企業的法律風險因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集中的原因而重點分布在上述四個領域。以此為基礎,歸納出能夠適用于大多數情形的四個篇章的“風險點”“釋法說理”和“控申檢察提示”,致力于與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家一道,共同努力,共同構建更加公平、穩定、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依法高效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最高檢一直強調對各類市場主體的依法保護、平等保護,但是從控告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情況來看,民營企業作為控告申訴主體的情形仍占到企業申訴的絕對多數。今年2月以來,針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影響民營企業正常運營的民事糾紛刑事化處理、對民營企業家濫用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財產濫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案件久拖不結、超期辦理、違法處置民營企業財產等突出問題,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了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牽頭的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專項行動,對所涉案件實行重點報備審查并采取重點交辦、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集中治理,通過依法及時監督糾正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幫助民營企業健康發展。過去和將來,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都將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控告申訴案件,對各類主體切實依法、平等保護,推動辦案質量、效率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