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二維碼
法釋(20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為規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解釋如下: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相對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