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 二維碼
最高檢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9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批6件指導性案例。這批案例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主題,引領各級檢察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立足監督職能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解民憂、破難題常態化;有利于推動行政爭議訴源治理與加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相結合,從源頭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發生。 監督辦理行政非訴執行案件 2018年7月,山東某包裝公司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經調解向受害人賠償100萬元。山東省某縣安監局對該公司及負責人魏某分別處以罰款,同意延期至次年3月30日前繳納罰款。 2019年3月,公司及魏某因經濟困難再次提出延期請求,經協調同意延期至7月31日前繳納,但未出具書面意見。4月30日,包裝公司繳納10萬元罰款。 2019年7月12日,縣應急局(機構改革后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并入縣應急管理局)認為包裝公司未及時全額繳納罰款,違反相關規定,對包裝公司及魏某分別作出35萬元、4.68萬元加處罰款決定。 經催告,縣應急局向縣法院分別申請強制執行原處罰款剩余部分和加處罰款,法院準予強制執行。其間,包裝公司及魏某對原行政處罰、加處罰款決定不服,多次向兩級行政機關提出異議。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包裝公司、魏某向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調查核實后,多次與爭議雙方溝通,雙方對加處罰款是否適當等存在重大分歧。為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縣檢察院組織了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加處罰款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縣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加處罰款,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糾正。縣檢察院向縣應急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查加處罰款決定,規范執法行為,同時建議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縣檢察院建議包裝公司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重視安全生產。 收到檢察建議后,縣法院撤銷了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縣應急局撤銷了加處罰款決定,表示進一步規范執法。 【指導意義】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法院非訴執行活動,應當審查準予執行行政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發現人民法院執行活動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說法明理重事實解企業心結 2017年5月,重慶某防火材料公司與重慶某建設公司簽訂提供防火卷簾門購銷合同,由防火材料公司負責安裝調試。材料公司職工程某到現場安裝調試時,某設計公司職工按動卷簾門起升按鈕,導致程某卷入卷簾門死亡。 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依規定責令建設公司停止施工并處罰款。某區安監局對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馮某、建設公司項目經理、監理公司經理分別處以罰款。材料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安監局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 材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區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安監局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該公司又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材料公司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受理后由副檢察長承辦此案。 檢察機關閱卷審查、調查核實查明,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依法作出處理,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面對承辦檢察官,馮某堅持認為行政處罰不公。此案涉民營企業和多方責任,且當事人始終不服,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與承辦檢察官共同接待當事人。 最高檢領導指出,行政機關依法對材料公司、建設公司、監理方都作了處罰,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站在民營企業長遠發展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說法理、談情理、講道理;同時表示,檢察機關對于涉民企案件格外重視,依法平等保護;針對材料公司反映的行政執法不規范等問題,檢察機關可在深入調查核實后提出檢察建議。 經最高檢釋法說理,馮某認可了檢察機關的工作和提出意見,撤回監督申請。本案行政爭議成功化解。 【指導意義】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監督理念,針對行政爭議產生的基礎事實和申請人的實質訴求,解心結、釋法結,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監督的公正性、透明度。 明晰法規文件推進系統治理 2013年,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魏某等人所在的某小區進行拆遷改造。山西某房地產公司負責該項目,回遷安置過程中,該公司委托某物業公司向回遷戶收取了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建設費。 魏某等19人投訴至某市發展和改革局,要求查處物業公司亂收費行為。該局在查處案件時,認為山西省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不明確,遂向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請示。市人民政府提出協調處理指導意見,未給出明確答復。該局將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后,未作出相應行政處理決定。 魏某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發展和改革局行政不作為違法,判令其依法履職。法院經審理認為,發展和改革局立案后進行了一系列工作,案件仍在辦理尚未作出行政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魏某等提出上訴,被法院駁回。魏某等又提出再審申請,未獲法院支持。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魏某等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檢察院經審查,提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山西省檢察院認為,發展和改革局未作出處理決定,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 此后,雙方當事人向檢察機關表達和解意愿,鑒于魏某等實質訴求是退還初裝費,贏得訴訟后仍需主張權利;小區還有189戶有同類問題,山西省檢察院在與法院溝通后,決定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山西省檢察院邀請相關部門溝通后,形成“承建方(房地產公司)收費無依據”的一致意見。隨后,山西省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促成房地產公司與魏某等簽訂和解協議。行政主管部門充分了解法律政策及安置戶權益受損后,對同情況住戶參照協議進行保障。房地產公司將費用退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后,檢察機關撤回抗訴。 【指導意義】檢察機關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為及時實現申請人和維護同等情況未起訴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提出抗訴后可繼續推動行政爭議化解,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促成解決同類問題。 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機關以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為由履職不到位導致的行政爭議,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推進系統治理。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