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發布 對屢查屢犯從重處罰 二維碼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發布 對屢查屢犯從重處罰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統一規范機構改革后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提高處罰效率,明確對屢查屢犯、不配合監管執法、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依法從重予以處罰。 《辦法》著眼于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提高執法公信力,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全面規范,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辦法》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了立案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自的職責。 二是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辦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處罰工作全流程做了規范,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加以總結固化,同時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完善處罰工作流程,加強工作環節之間的有機銜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辦法》在規范處罰工作流程的同時,也注重推動加大處罰執法力度,例如優化管轄規定,便于及時就近執法,加強查處協同,提高處罰效率,明確對屢查屢犯、不配合監管執法、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強調人員責任追究,規定在處罰銀行保險機構時,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紀檢監察部門等。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堅持依法嚴格處罰的基調,推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于及時就近查處。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 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于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下一步,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中,銀保監會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負責人稱。 談及《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措施,該負責人表示,一是構建“查審分離”工作機制。二是明確回避規則,規定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存在與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回避。三是規范調查取證,要求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四是規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五是明確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