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呼之欲出!疫情防控經驗納入草案 二維碼
民法典呼之欲出!疫情防控經驗納入草案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5月24日和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連續安排了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歷時5年,這部牽動人心的法典終于進入沖刺階段。 5月22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時指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立法的嚴謹性體現到了最后一刻。相比于2019年12月公布的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最新草案仍做出多處修改。這些改動也極具時代性、針對性,既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經驗,也包括互聯網時代“網絡錯誤通知責任”規則的完善。 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多位全國兩會代表委員,以及民商事法律領域專家,解讀民法典草案沖刺前修改蘊含的深意。不斷修改完善的背后,還是這部回應時代召喚的法典,也在為未來的民事法律調整預留發展空間。 “兩步走”終于成“典” 5月22日,王晨作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時指出,編纂民法典采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后,再與民法總則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著手第一步的民法總則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系統梳理總結有關民事法律的實踐經驗,提煉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形成民法總則草案。 民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民法通則》是一部市場經濟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明確了四大原則,即平等原則、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體現了市場法治的基本精神。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 2018年8月,6個分編在內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后,五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 在此基礎上,將民法總則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斑@部法典首先立足于中國國情,解決中國現實需要,致力于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div> 對下位法立法提出要求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作出了哪些修改? 在物權編部分,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方面,都增加了規定,也為今后的專門立法或修法提出了要求。 草案第245條中,“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修改為“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 這就為下位法的修改帶來了空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認為,征用應該有明確的對價、補償、賠償的標準,或者規定明確的定價原則,如進行第三方評估、公開詢價、協商等方式,目前的《傳染病防治法》還缺乏相關規定,應在修法時一并考慮。 草案關于物業公司職責的第285條中,增加了一款: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認為,應該在遵循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物業管理法,其中應深入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物業管理人、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等主體在應對城市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權利義務。 這已在近期一些地方立法中有所體現。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同樣體現疫情防控經驗的修改還包括合同編部分的第494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其中“國家根據需要”被明確修改為“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 草案婚姻家庭編部分關于收養的第1105條中,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方燕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建議進一步完善收養評估制度,結合之前地方試點的經驗出臺全國范圍內適用的評估標準、流程等規定,從整體上規范收養評估制度,明確民政部門的相關權責等。 她還建議,由于民法典草案關于收養的條款并不多,因此民法典審議通過并生效后,應當參考《收養法》的規定,盡快出臺收養制度配套的實施辦法或規定。 民事與商事關系合一 在互聯網時代,平臺治理已成為打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侵權責任編部分的第1195條、第1196條對互聯網侵權中的“網絡錯誤通知責任”原則進行了完善。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紹,“網絡錯誤通知責任”的基本含義是,權利人如果認為某用戶對自己實施了侵權行為,有權通知平臺刪除或屏蔽。通知應該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信息。但如果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平臺損失,則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在第1195條規定的“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后,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關系,在互聯網平臺治理中還存在行政管理等其他的權利關系,因此草案增加了上述規定,從而更加周嚴?!敝煳≌f。 在第1196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之后,增加了“以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這考慮的是通知人和被通知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等,因為通知的時候要求通知人提交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那么轉通知的時候,也需要被通知人對等提交。”朱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人格權編部分的第1017條是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草案在該條保護的“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范圍內,增加了“譯名”。 有知識產權法專家介紹,這可能是受到了近期相關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影響。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喬丹商標糾紛案。美國籃球明星喬丹起訴國內體育用品生產商喬丹體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判決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籃球明星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喬丹商標糾紛案的再審判決,明確了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主張姓名權的保護。 這起案件也表明,在市場經濟中,即使一個人的姓名這樣的民事權利,也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這自然也給立法帶來啟示。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我國傳統上一直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也就是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來調整商事活動,這樣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有利于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等。 “當然,民法典的存在僅僅意味著我國不再需要一部并行的商法典,但這并不意味著商事法律所有的內容都被民法典囊括無遺,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則,制定大量的商事法律法規仍有必要。”湯維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