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征意見 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 二維碼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征意見 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4月30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為做好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工作,確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修訂后能夠順利實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擬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確立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減少了企業登記環節,可以有效提升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 據悉,原《辦法》共四十九條,本次修訂從體例和結構上進行了全面修改,修訂后的《辦法》共三十五條。 一是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企業名稱登記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取消名稱預先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本次修訂明確細化相關規定,《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對社會提供企業名稱自助查詢、比對服務,并作出風險提示,對企業依法自主選擇并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企業名稱作為登記事項在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環節一并辦理、審查。實現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減少了企業登記環節,可以有效提升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 二是加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系統建設。全國各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試點工作為此次《辦法》修訂積累了實踐經驗,考慮到固化前期改革成果,本次修訂將企業名稱申報系統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的重要方式予以確認,通過運用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由人工審查轉變為系統的自動輔助篩查,提高登記效率的同時減少人為干預。《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登記權限建設各級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數據庫,做好系統對接和聯網應用,加強動態維護和管理,推進建立全國統一、標準規范、智能應用的名稱規范管理系統,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更加智能化、標準化、透明化的企業名稱登記服務。 三是規范完善企業名稱申報程序。取消名稱預先核準行政許可之后,企業名稱申報程序就成為整個制度設計中最為重要的環節。《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細化申報操作規定,企業可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服務窗口,按照名稱基本規范和查詢比對結果自由選擇名稱,根據系統提示提交相關信息,對相近名稱可能構成近似的,承諾因近似侵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企業登記機關在企業辦理設立和變更登記時,一并審查名稱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基本規則。 四是規范細化企業名稱構成要素。企業名稱構成原則上保持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要素組成,《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作出規定。鑒于《公司法》對一般公司已取消注冊資本實繳制度,并考慮到目前企業發展經營的實際情況,《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于不含行政區劃、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等認定條件作出相應修改,不再以注冊資本作為認定標準。 五是關于集團名稱及分支機構名稱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規定,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已取消。為適應這一變化,《辦法》第十五條對于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作出相應規定,對企業集團子公司數量和注冊資本總和等不作限制,并對集團母公司的公示義務作了相應規定。《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對分支機構名稱組成形式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建立完善涉及名稱的授權和轉讓制度。企業名稱作為區別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標識作用,是承載企業商業信譽的標記,具有財產權屬性。企業名稱轉讓,對于盤活企業資源、推動企業重組等都起到積極作用;名稱授權使用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通過授權合同可獲得他人名稱的使用權。《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名稱轉讓和授權的要求及公示作出具體規定。 七是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機制。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后,企業名稱使用中,可能會引發名稱近似、公眾誤解混淆等侵權情形。對不同企業名稱之間發生的糾紛,《辦法》第二十六條作出明確規定,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涉嫌侵權企業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