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 二維碼
法釋[200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