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質量管理規定 二維碼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法律服務質量管理規定
為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辦理業務的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律師法》、《海南省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所宗旨:堅持正義,精通法律,誠信為本,客戶滿意。 第二條 本所律師應樹立認真、負責、規范、精準的服務理念。 第三條 本所法律服務質量由主任親自負責管理,內勤協助。 第四條 本所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 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與聘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問題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據理力爭,依情善處。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聘方依法行政或依法經營管理; (二) 辦理訴訟或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 辦理代書業務,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 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正確; (五)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五條 本所對律師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實行隨時跟蹤檢查監督制度,確保律師法律服務質量。 (一) 在收案前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使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 在辦案過程中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 辦結案時要認真審查。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六條 本所建立質量跟蹤考核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律師會議,對律師法律服務質量進行考核,會議由主任主持,并做好考核記錄。 第七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 不能達到第一百二十三條質量要求; (二) 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 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 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 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八條 本所對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本所建立質量反饋制度,制作《律師法律服務質量反饋卡》,做到一案一卡,由專人負責落實,確保當事人對服務質量進行反饋。 第十條 本所對委托人、法律顧問單位實行不定期回訪制度,征求其對本所法律服務質量的意見,不斷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本所律師法律服務質量不滿的,可隨時向本所投訴,本所將根據《投訴查處制度》進行查實、處理。 第十二條 本所發現承辦律師辦案質量低劣、嚴重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律師職業道德,將視情況分別處于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之2009年1月1日起公布實施。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