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二維碼
最高法出臺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立足金融審判實踐 服務金融中心建設來源:人民法院報 人民法院報8月7日電 為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范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及答記者問見三、四版)。《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規定》出臺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的重要舉措。近年來,上海法院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工作機制,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審判實踐經驗,建立了一支較強的金融審判隊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調研上海金融審判實際,于今年5月召開座談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在滬金融監管機構和單位交流溝通,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相關部門意見,完成《規定》的起草。《規定》堅持憲法和法律規定基本框架,緊扣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主題,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回應當前金融審判案件管轄實踐,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規定》共七個條款,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圍,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記者 孫航)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