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強就《法官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二維碼
周強就《法官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推動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在12月22日上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作說明。他表示,修改完善法官法,進一步明確法官的義務權利、任職條件、選任機制和管理體制,對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周強指出,法官法是規范審判權行使主體、構建我國法官制度的專門法律,是完善法官隊伍管理、提高法官職業保障的基本依據。隨著依法治國方略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法院隊伍建設和法官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法官法十分必要。修改法官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是適應司法審判工作新的發展變化,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 周強表示,修改法官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強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周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法官法修改研究工作,2015年8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圍繞法官法所涉重點問題開展了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修改內容既包括總則、重要制度,也涉及框架結構和具體規定。現行法官法共17章53條,體例上未能充分體現法官與普通公務員的差別,法官法修訂草案共8章73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現行法官法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官法的新規定;二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調整的內容;三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關于對法官法總體框架結構的調整,周強說,草案在總則部分增加有關法官職業倫理的規定;對現行法官法中零散分列的內容進行適當歸并,將法官兼職禁止、任職回避、員額管理、職務序列、教育培訓、辭職辭退、降職等內容均納入法官的管理一章;將法官的保障專門成章,整合現行法官法涉及法官保障的內容,即法官的履職保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將法官調離審判崗位、干涉辦案記錄通報、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工資待遇、保險福利、退休養老、申訴控告等。 關于法官職務范圍,草案取消了審判員稱謂,統稱法官,同時取消了助理審判員的設置。關于法官任職條件和資格,草案保留了現行法官法年滿二十三周歲的規定,修改了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擔任法官須具備全日制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法律、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且具有法律知識。關于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任職條件,為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和副庭長應當從法官中產生。 為貫徹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精神,借鑒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兼職的情形。同時,為落實中央關于在法學高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規定:法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關于法官的任職回避,草案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二)在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根據中央關于《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草案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調離審判崗位:(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二)按規定實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四)因違法違紀不適合在審判崗位工作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周強還就法官的遴選程序、法官的任免、完善法官考評制度、完善法官獎勵制度、建立法官懲戒制度等內容做了說明。(記者 荊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