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訴訟代理人到職業調解人:中國律師又一新角色 二維碼
從訴訟代理人到職業調解人:中國律師又一新角色來源:法制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表明了國家對律師調解制度的高度重視和認可,為我國律師調解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為未來律師調解制度的立法積累了先行先試的探索經驗。 在中國傳統社會觀念中,人們往往將律師在糾紛解決中的角色定位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為贏得訴訟而據理力爭,被視為增進對抗而不是促進合作的調解力量。 對此,湘潭大學副校長廖永安教授解讀說,以訴訟為中心的單一價值取向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市場主體的多元利益訴求。與訴訟競技理念所形成的“利益對抗體”相比,調解理念所積極打造的“利益共同體”更契合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調解也因此成為當前世界各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這種市場需求和社會背景下,律師的法律專業技能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其完全可以憑借職業優勢成為調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將當事人的糾紛在進入訴訟之前就予以消滅。律師作為中立調解員,可以同法官一樣居中調解,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當前,我國正以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創新為動力,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有效化解各類糾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律師調解無疑可以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供給側改革中新的增長點。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相比,律師調解的專業性、高效率、靈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能夠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認為,法治為中心的調解制度的轉型,自愿原則基礎上調解的程序化、規范化,充分發揮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作用,都離不開律師的參與。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交流、協商、妥協、諒解,求同存異,化解糾紛,只有對調解制度賦予了新的時代特征,才能適應現代社會治理的要求。律師調解所具有的專業化、職業化和法治化要素,為調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 汪世榮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律師調解的目標不僅僅是解決具體糾紛,也包含了宣傳、普及法律,預防化解矛盾等豐富內涵。律師調解的本質是律師承擔調解員角色,居中提供‘調解服務’,因而,律師調解是律師業務范圍的拓展,有利于律師更好參與社會建設,實現自身價值。律師作為社會工作者參與社會建設的渠道只有不斷予以拓展,其作為社會工作者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開展律師調解的試點,是拓展律師參與社會建設渠道的有益嘗試。認真做好試點工作,對法治社會建設具有現實的推動意義。”(記者 蔣安杰 劉子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