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發文規范公開募捐平臺 發布個人求助信息應提示風險 二維碼
四部門發文規范公開募捐平臺 發布個人求助信息應提示風險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張維 法制網8月31日訊 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門印發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日公布。辦法明確,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 據了解,《辦法》的出臺旨在貫徹落實即將于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規范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同時要和慈善組織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布、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辦法》明確,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按照《辦法》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后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辦法》指出,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眾告知。 《辦法》還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