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章滿兩年 立法上升地方法規方可繼續施行 二維碼
政府規章滿兩年 立法上升地方法規方可繼續施行來源:北京日報 已經實施了15年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將進行修訂,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按照修訂草案的要求,政府規章實施滿兩年后,必須要提請人大立法,使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后方可繼續施行。 法規案一般三次審議再表決 去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了立法法,北京現行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與立法法的諸多要求已經不相適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李小娟介紹,修訂條例是常委會今年的重點立法項目。現行條例分為五章,共48條。修訂草案對17個條文作了修改,新增25條,共五章66條。作出修改的大部分是落實、細化、銜接立法法的內容,還有一些是本市在探索地方立法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經驗做法。 李小娟談到,此次修改條例,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將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多年積累的立法經驗提煉和固定下來,體現地方特色,使地方立法工作進一步提升。 例如,其中明確了法規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的做法,并對常委會審議法規案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作了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草案及起草或者修改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反饋。 法規重要條款可單獨表決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規定。即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增加了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的銜接性內容。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規章,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相關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審議這個法規案期間,該行政措施可以繼續實施。 存重大意見分歧可開聽證會 此次修訂草案增加了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的程序規定。修訂草案規定,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大代表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