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罪犯減刑要比普通罪犯更困難 規范公開有助社會認同黃光裕減刑 二維碼
三類罪犯減刑要比普通罪犯更困難 規范公開有助社會認同黃光裕減刑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周斌;李豪 法制網6月7日訊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對國美創始人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這是時隔4年后黃光裕第二次獲減刑,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由于司法機關及時公開黃光裕減刑案,從立案公告到裁判文書均發布至互聯網上,社會輿論普遍對黃光裕減刑11個月不持異議,對司法機關公開透明表示贊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評價說:“近兩年來,司法機關對黃光裕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嚴格執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全程公開透明,不僅滿足了群眾的知情權,也規范了減假暫工作,避免暗箱操作,維護了司法公正,提升了社會認同感。” 限制三類罪犯減刑頻率幅度 5月3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掛出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減刑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黃光裕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12年6月獲第一次減刑10個月,此次為減刑第二次,獲減刑11個月。 從2008年11月黃光裕被刑事拘留起算,在執行刑罰7年半后,黃光裕累計獲減刑1年9個月。這與曾經存在的一些腐敗官員“以權贖身”、有錢人“提錢出獄”現象大相徑庭。 裁定書詳細闡釋了黃光裕減刑的理由。司法機關內部人士歸納為四大要素,即黃光裕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財產刑執行完畢;兩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這與一般服刑人員的減刑要求無異。 顧永忠說,對罪犯的減刑工作,司法機關不能孤立地看其服刑期間的表現,而要綜合考慮其是否真正認罪悔罪。在黃光裕減刑案中,司法機關裁定其減刑,不僅依據其服刑積分,還通過開庭審理聽取證人證言,結合8億元財產刑執行完畢這一情況,最終裁定減刑11個月。司法機關減刑工作規范化,有助于社會認同其裁定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說,按照相關規定,罪犯兩次減刑間隔要滿一年,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最多不超過兩年。 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其中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兩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零6個月以上。 阮齊林說:“黃光裕屬于三類罪犯之一,減刑要比普通罪犯更困難一些。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其減刑頻率相對較慢、減刑幅度相對較小。這充分說明司法機關嚴格落實了中政委意見的要求。” 不僅是黃光裕,實踐中,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均被司法機關依法從嚴限制。比如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南勇,2010年1月被警方帶走,2012年6月被判刑10年6個月,直到服刑近4年11個月后方獲第一次減刑1年。 阮齊林說,三類罪犯曾是違規減刑假釋的重災區,他們入獄服刑后,仍然可能通過影響力達到加快減刑或假釋的目的,嚴格執行中政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能夠有效防范這一問題。 減假暫信息全程向社會公開 黃光裕減刑案、薄谷開來減刑案、劉志軍減刑案……近兩年來,一系列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減刑信息從立案、開庭到裁判文書,全程向社會公開。 搜索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發現,《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罪犯黃光裕減刑案件的公示》,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公示稱,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黃光裕獲得兩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1年。公示期限為5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12月15日止。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可在公示期限內向法院舉報。 顧永忠說,服刑人員都可能涉及減刑問題,減刑案件量非常大,只有加大公開力度,倒逼司法機關規范減刑工作,才能確保司法公正。 記者采訪北京、山東、河南、河北等地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在時限要求內將減假暫案立案信息、裁判文書等向社會公開。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減假暫案公開方面一直走在前列。衡水中院審判監督第一庭庭長荀麗娟介紹說,去年,衡水中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2995件,立案后均按法律規定在呈報減假監獄張貼公示、錄入數字法院系統公開接受查閱、在全國法院減假暫信息網向社會公開。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裁判文書在生效后5日內通過全國法院減假暫信息網、中國裁判文書網同步向社會公開。 此外,對于三類犯罪,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等7類案件,衡水中院實行公開開庭審理。 荀麗娟說,公開審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以往圖章式、簽批式的審理模式,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審理模式上來,提升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質效。去年,衡水中院建議退回減刑案件8件,與以往相比有所增多,裁定不予減刑、假釋案件與調整減刑幅度案件與以往相比,均不同程度增多。 阮齊林說,違規減刑假釋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以至于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對減刑假釋程序進行公開,能夠有效避免在這一過程中舞弊現象的出現,規范司法,促進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