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中院受理常外“毒地”公益訴訟 二維碼
江蘇常州中院受理常外“毒地”公益訴訟來源:中國青年報 5月20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收到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寄來的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稱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綠發會”)訴常州市常隆地塊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糾紛一案于5月16日立案。 原告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據了解,4月29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工作人員及代理律師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相關訴訟材料,對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起公益訴訟。 “上述被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污染了原廠址常隆地塊后搬離,但均未對該污染場地進行妥善修復。”民事起訴書指出,常外“毒地”事件說明該污染場地對周圍環境仍然有嚴重影響,其主要是污染地下水及周圍土壤、大氣環境,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其行為違反了《環保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應承擔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 原告方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企業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在國家級、江蘇省級和常州市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并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污染檢測檢驗費等相關費用。 據媒體報道,5月12日,常州市副市長史志軍及常州市環保局負責人等一行五人到訪自然之友,與自然之友、中國綠發會、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代表以及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等就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引發的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交流。 對于自然之友、中國綠發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史志軍表示理解,認為這是社會組織推動中國生態環境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同時也希望能夠和社會組織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常州市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通過此案形成“誰污染,誰負責”的機制。(記者 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