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
來源:法制日報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首次分組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大力推進民主立法。
發(fā)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為充分發(fā)揮全國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確定立法項目,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
“草案上述規(guī)定很好。”羅清泉委員說,這既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內容,也有利于全國人大代表提高履職能力。因此,在立法過程中要盡可能吸收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關于立法的建議、議案;要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與一些立法調研;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先征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說,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征求意見后,人大代表最關注的是反饋意見。代表每次提的意見,采納了多少,沒有采納的要反饋給代表,只有這樣才能激發(fā)代表的積極性并體現對代表的負責。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向代表反饋意見”的規(guī)定。
同時,秦希燕建議增加規(guī)定:每一次常委會會議應邀請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在常委會已經這樣做了,但寫進法律會做得更好。
向社會公布論證會聽證會紀要
立法法規(guī)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尹中卿委員說,十幾年來,我們在推進民主立法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勢發(fā)展對民主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議對上述民主立法內容進行補充,如增加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社會各界有序地參與立法進程的內容,增加立法協商、協調溝通的內容。
尹中卿說,長期以來,我們在立法中會比較多地利用座談會的形式征求意見,通過向社會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比較多,但對立法論證會、聽證會使用得比較少。實際上,與座談會相比,聽證會和論證會更加規(guī)范。
草案規(guī)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法律案有關問題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或者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專家、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fā)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大代表、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說,聽證制度是我國在民主立法方面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多數聽證會宣傳意義大于實質意義。現在的聽證會基本是座談會。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聽證制度。
尹中卿也認為,草案上述規(guī)定對論證會和聽證會進行了補充規(guī)定,但還不夠。建議補充規(guī)定論證會、聽證會召開的主體、召開的程序,特別是強調論證會、聽證會要制作紀要,向社會全文公布。
白志健委員也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聽證制度,規(guī)定具體的聽證規(guī)則,對各方反映強烈的比較集中的意見如果沒有被采納,應當作出說明。
對法律案意見以書面形式反映
草案規(guī)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等通過網絡等媒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予公布的除外。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還可以在全國主要媒體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對此,鄭功成委員認為,現在通過網絡公布法律案已經成為慣例,不公布成為例外,但是還要規(guī)定反饋的意見應當是書面形式的。因為網絡所代表的民意,只能是民意中的一部分,有時候并不代表多數。我們如果只是強調網絡形式公布或者網絡征求意見,以后可能會出現以偏概全的問題。所以鼓勵公民、團體等用書面形式提意見,這樣更鄭重。制定法律本來就是十分慎重的。建議規(guī)定“公民或者組織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反映”。
“應進一步完善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機制。”馬志武委員說,公眾有序參與立法要體現三個擴大:擴大參與的范圍,做到多元利益主體全覆蓋;擴大參與的過程,做到公眾可以介入立法的主要環(huán)節(jié);擴大參與形式,就是傳統形式與現代化手段相結合。比如規(guī)定哪一類立法必須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哪一類立法必須舉行聽證會,并且規(guī)定聽證程序,保證參與者表達合理訴求。對這些內容,草案要進一步完善。(記者 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