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廣漢四地開展以房養老試點
簽訂合同須錄音錄像或第三方見證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辛紅
保監會今天公布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北京、上海、廣州以及武漢四個城市將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點,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可以投保。
房產處置資金不足不追償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其業務流程復雜,期限較長,涉及領域廣。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將面臨較為突出的利率風險、房價波動風險、長壽風險、現金流風險等業務風險,同時也將受到房地產政策、稅收政策以及法律環境的影響。
對于申辦試點的保險公司,意見的要求是: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備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所必須的專業技術、管理能力和各類專業人員等。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開展以房養老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將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老年人過世后,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對于抵押房產的增值部分,指導意見明確,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和非參與型兩種產品。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人。
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
由于此項保險牽涉房地產估值、抵押、年金發放等多個環節,法律關系和業務內容較為復雜,老年人的權益保護至關重要。指導意見從業務宣傳、銷售人員管理、銷售過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首先,保險公司應客觀公正地開展業務宣傳,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制作并嚴格管理。保監會將適時指導行業協會建立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在此之前,保險公司應明確資格條件,并在公司網站公布取得資格的銷售人員。
此外,保險公司應明確參保客戶范圍和條件,不得向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客戶推介業務。房產價值應當聘請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共同負擔。保險公司應當對消費者進行簽約前輔導,并通過錄音、錄像,或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增強合同簽訂過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按照指導意見規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再次向投保人介紹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確認投保人的真實購買意愿。
保險公司還應定期向客戶披露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信息,并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做好解釋溝通和后續處理。
簽約前家人也應能夠接受
保監會這位負責人強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必須建立在自愿基礎之上。保監會建議,購買前,不僅是老年人自己,其家人也應能夠接受通過住房反向抵押獲取養老保障的養老方式。同時,老年人要充分了解業務內容,通過向銷售人員、保險公司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員咨詢,充分了解該業務養老金給付、退保、房產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老年人在購買前要確認銷售人員是否具有該項業務的銷售資格以及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建議老年人可由家屬或律師陪同簽署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試點情況,保監會將研究制定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監管制度,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和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制網北京6月2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