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負責人就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犯罪情況答記者問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緣何多發?執法司法部門辦案過程中面臨哪些實際困難?相關領域瀆職犯罪呈現怎樣特點?在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元明、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分別就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回答了媒體提問。
■四大原因致環境資源犯罪多發
徐有、徐彬、程萬永等人先后12次傾倒強腐蝕性化工廢水,造成江蘇省新沂市部分土壤嚴重污染,居民飲用水受到威脅;易元良、田華虎在四川省道孚縣獵殺野生動物十九只,日前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八年……目前,我國環境資源遭到破壞的案件呈頻發態勢,后果觸目驚心。
對此,元明分析指出,四大原因致環境資源犯罪多發:
——部分地方領導干部生態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放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干預執法;
——部分企業以重點項目為借口,罔顧公益,蔑視法律,大肆非法侵占、毀壞林地等資源環境,隨意污染環境;
——非法獵捕珍貴、瀕危動物及盜伐林木等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往往能夠帶來暴利,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斷鋌而走險,大肆獵捕、砍伐、攫取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部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處刑較輕,震懾力度不夠。如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司法實踐中,毀壞草原、林地未達1000畝的人員多處以緩刑,罰金僅數萬元。某市檢察院辦理的非法占用農用地案5件6人,共毀壞草原面積2500畝,其中1件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萬元。與毀草、毀林開荒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相比,較小的犯罪成本難以遏制和震懾犯罪行為。
■發現難、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成偵辦難題
近年來,檢察機關雖然不斷加大對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但一些現實問題卻為辦案人員查辦此類案設置了“屏障”。
“發現難、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是影響案件偵辦的主要難題。”元明指出,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往往沒有直接的被害人,不容易經由被害人控告、報案得以及時發現;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如未及時發現,污染物隨著水流被稀釋,難以證明排放是否超標和超標的倍數;有些案件涉及內容專業性較強,在事實認定、收集固定證據、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難度。
據了解,在辦理建國以來全國最大的一起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陳會江等3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時,偵查機關對是否立案、涉嫌罪名等問題存有疑慮,偵查工作停滯不前。在深入了解案件前期情況的基礎上,四川省檢察院林業檢察處從涉案罪名、偵查思路、取證方向等方面向偵查機關適時提出了建議,適時作出批捕決定,有力地推動了案件順利辦理。
“有的地方因局部經濟利益的驅動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個別地方領導干部以發展經濟為借口干預執法,甚至有的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充當‘保護傘’,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查辦。”元明補充說。
■織密懲治生態環境領域犯罪法網
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實施一年間,檢察機關在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成為公眾普遍關心的話題。
“《解釋》公布施行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真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批捕、起訴了一批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元明介紹說,2013年6月至今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訴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準逮捕56件116人,起訴49件145人,辦案數量大幅度提升,凸顯了司法解釋有效懲治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的重要作用。
據了解,《解釋》對污染環境罪與非罪界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解釋》要求,去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聯系與配合,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在司法解釋施行和各地執法辦案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法律適用問題。”元明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在條件成熟時適時出臺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執法和司法工作。
■“在其位不謀其政”引發瀆職犯罪
山西汾陽文峪河水污染事件、云南昆明“牛奶河”污染事件……縱觀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辦的重特大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案件的發生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不正確的發展觀、政績觀,直接或間接地干擾了監管部門依法行政,監管不力是導致環境惡化的重要因素,‘在其位不謀其政’引發瀆職犯罪。”李忠誠說。
李忠誠對記者表示,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易發多發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而言大致有下面幾種情況: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追求個人或部門利益,或為徇私情私利,貪贓枉法,瀆職弄權,對涉嫌犯罪的危害資源環境瀆職案件不向司法機關移送,以罰代刑,放縱違法犯罪,甚至甘愿充當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保護傘”;有的行政執法部門迫于上級干擾或者礙于“人情臉面”,不敢依法行政,影響和削弱了對資源環境的監管職能;有些領導干部違背科學規律,片面追求“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存在“先發展后治理”的錯誤觀念,以犧牲資源環境和生態環境為代價,盲目上馬高耗能高污染項目搞開發建設,從而導致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薄,或執法水平不高、能力不強,特別是不少擔負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基層執法人員,工作任務繁重、環境艱苦,工作積極性不高,作風渙散,怠于履行職責;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在適用刑罰上判處緩刑、免刑多,沒有起到刑罰應有的懲戒作用,違法成本低廉客觀上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縱容了瀆職犯罪行為的發生。
“從上述發案原因中不難看出,絕大多數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私心作祟以及錯誤的執法觀念誘發的。因此,加強警示教育、樹立正確的執法觀、提高領導干部防腐拒變的能力尤為重要。”李忠誠表示。
■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呈現五大特點
2012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突發龍江河鎘污染事件。兩家企業將高濃度含鎘廢水直接排入溶洞豎井內,結果導致河水鎘含量超標約80倍。事后,廣西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曾覺發因環境監管失職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對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職瀆職犯罪的查處,是檢察機關嚴肅查處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一個縮影。
李忠誠分析說,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來看,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呈現五大特點:一是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另外環境監管失職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罪名也較為多見;二是涉案部門和涉案人員主要以林業、環境監管、水利、國土等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三是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監管人員和執法人員,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較高;四是案件關聯性強,所查辦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員、領域、部門和罪名廣泛,窩案、串案較多,且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相互交織,瀆職犯罪背后往往隱藏著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五是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造成的損失巨大,危害后果十分嚴重。以2013年為例,檢察機關查辦的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累計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傷,經濟損失高達31.14億元。
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在對此類案件進行分析時發現,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形式主要表現為: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違法排污行為監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批復環保項目立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搞權錢交易,濫權審批違規項目,造成環境污染等。
李忠誠表示,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僅靠檢察機關一己之力遠遠不夠,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內對外的協作配合。以瀆檢工作為例,對內,要注重加強與反貪、預防、偵監、公訴、研究室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線索獲取、辦案規范、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優勢,內部擰成一股繩。在外部協作方面,要主動加強與紀委、公安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聯系,推動“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執法司法信息共享,及時發現瀆職犯罪線索。針對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因果關系復雜、損失后果難以量化、量刑偏輕等問題,積極同法院溝通,統一量刑標準,逐步解決瀆職犯罪輕刑化問題,確保案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