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發布
重大違法案件須公開案情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郄建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可以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處罰該如何進行?國土資源部今天發布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同時,辦法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也做出明確限制,須是“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且被執行人在催告3個月后仍不執行的案件。
辦法要求,重大違法案件的案情和處理結果應向社會公開通報。
調查人員應不少于二人
按照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可以對三類主體實施行政處罰,這三類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限期拆除;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同時,辦法還對案件的管轄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國土資源部管轄的案件是,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違法案件。
辦法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已經立案的案件,辦法明確:“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近年來,國土資源領域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不在少數。對此,辦法說,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處罰當事人可申請聽證
對于違法案件的處罰,辦法也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說,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對擬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或者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辦法稱,當事人放棄聽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辦法表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前應催告當事人
行政處罰一但出現當事人不買賬的情況,辦法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對于強制執行辦法設置了前提條件。
辦法表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要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辦法同時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辦法稱,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才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建立違法案件錯案追究制度
辦法提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其中要將發現制止違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對于重大違法案件,辦法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開通報制度,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并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還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提出辦理要求,公開督促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限期辦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錯案追究制度。”辦法稱,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制網北京5月21日訊
(責任編輯: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