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勞動法多重問題突顯面臨大修
業界稱重塑企業勞動關系是修法重點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迄今已經過去快二十年了。在這二十年的時間里,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化,國內經濟體制與經濟結構不斷發生巨變。隨著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化,勞資沖突正在成為新的社會焦點問題與新的社會矛盾。
5月16日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組織召開的“勞動法二十年與企業勞動關系治理”論壇,在北京舉辦。此次論壇上,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北京大學等國內多所知名大學勞動法研究學者一致呼吁,目前已經施行近二十年的勞動法面臨多重勞動法律關系難點問題,亟需進行全面梳理完善。
勞資關系變化給勞動法提出多項挑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鄭功成指出,勞動法頒布二十年來,我國的勞資關系已經發生深刻變化。二十年前資本實力過強,而勞動力實力過弱。現今勞動力一方力量轉盛。現階段乃至未來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是否和諧,在很大程度上都將取決于勞動關系是否和諧。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對修改完善勞動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目前就業格局、就業形式新變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的形勢;隨著中國加入WTO,勞動就業市場需要和國際接軌;最后《勞動法》修改,要適應處理好舊體制的遺留問題,實現制度順利過渡的要求。目前,部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尚未理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十分復雜,改制企業的勞動關系亟待規范。
來自南京大學法學院的周長征副教授介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在法律實施和法律適用方面產生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比如占產業工人過半數的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如何保障,就存在無法可依無工會可參加的現實問題。因為目前勞動法律不能適應農民工進城形成的新型勞動力市場結構,影響力我國勞動力的穩定供應,從21世紀初期全國各地開始出現嚴重“民工荒”。
周長征還介紹到,在經濟發展壓倒一切的口號下,企業勞動關系被市場化、貨幣化、短期化,勞動者淪為企業勞動的工具,勞資矛盾越來越嚴重。據他統計,20年間全國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增長了十幾倍,從3萬多件發展到30多萬件,這與當初勞動法設計的企業勞動關系不完善有著深刻的影響關系。
五大問題亟需立法規范完善
對于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很多與會專家認為,勞動法在許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不便于實際操作。我國《勞動法》共有十三章107條,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勞動法相比,內容不夠充實。
記者根據與會專家的各自發言,總結勞動法急需修改完善的五大問題是:
內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夠完備。如,總則沒有規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也沒有規定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問題,必須堅持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企業方面代表三方協商機制的準則;也沒有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勞動法》的關系,以致出現企業任意制定違法的勞動規章和獎懲辦法的情況。
未能及時修訂勞動爭議處理規定。我國沒有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法》對處理勞動爭議確立了“一調、一裁、二審”的法律制度,僅一章8條,許多問題沒有涉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如何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的問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效力問題,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之間的關系問題,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及訟期過長問題等,都應在修訂《勞動法》時給予解決。
與近年來國家的許多新規定出現矛盾。如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修訂)已將《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改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懲處不夠嚴厲。好些用人單位把《勞動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規范。“比如在企業拖欠、克扣工資,漠視職工安全衛生等違法行為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
立法層次不高。《勞動法》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法,該法關系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同時對社會安定和促進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一直是各國關注的法律,有的國家甚至將勞動法稱為”第二憲法“。但在我國,《勞動法》不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通過的法律,而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立法層次較低;它也沒有像《婚姻法》、《企業法》等許多法律一樣,在人大審議通過之前在全國范圍組織討論,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
勞動關系治理是今后修法重點
2008年以來,中國勞動關系領域了發生重要變化。在宏觀上,勞動法制開始完善。《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國務院《帶薪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中國勞動關系已經進入了法治化階段,原有的行政性勞動關系轉變為法治化下的市場勞動關系。此次論壇上與會法律專家一致提出,重塑和加強勞動關系治理是今后勞動法修法的重點問題。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坦言,2007年勞動合同法已經對勞動法所確立的勞動關系模式進行了一定修正,特別是更加重視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這種修正并不徹底。勞動者享有各項社會權利與”勞動者身份“緊密相連。而這樣的勞動關系模式源于國有企業,而占我國產業大軍重要比例的農民工是很難融入這種勞動關系模式中的,因此也就很難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而同時勞動法對國有企業規制能力越來越弱,很多國有企業甚至在極力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形式將原有企業職工排擠出企業,使他們不再享有國有企業職工的各項權利。一些國有大型國有企業勞務派遣的用工比例甚至超過60%,這實在應該引起警惕。
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北大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長葉靜漪教授認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極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勞動合同法對法律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期限形式、試用期、補償金、違約金、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勞動合同制度如何設計,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問題。特殊勞動關系的問題。即保姆工、小時工、家庭護工等與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勞動關系。家庭保姆、小時工、家庭及醫院護工等群體是納入這一用工形式進行調整,還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來規范,也需要在立法調研時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