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若干意見
首提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周芬棉
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今日發布。《若干意見》提出九大方面三十三條措施。其中,不僅提出總體要求,同時涉及發展多層次股票市場、規范發展債券市場、培育私募市場、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擴大資本市場開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及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等,資本市場當前發展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與國務院以前發布的意見相比,首提培育發展私暮市場,明確要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其中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
資本市場發展處理好“四對關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解釋稱,《若干意見》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三方面,提出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明確提出,要處理好“四對關系”: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創新發展與防范風險的關系;風險自擔與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關系;積極推進與穩步實施的關系。
為資本市場發展提出時間表。明確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規范透明、穩健高效、開放包容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引導上市公司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若干意見》針對當前多層次資本市場主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市場載體、市場主體、市場機制三個角度提出了具體政策措施。
在市場載體方面,目前存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以及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所謂“四板”。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有的市場板塊競爭力不強,有的市場板塊制度安排不完善,有的市場板塊功能定位不清晰等。
針對這些問題,《若干意見》明確了多層次股權市場的體系結構,提出要壯大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改革創業板市場,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將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從而加快多層次股權市場建設。
市場主體方面,《若干意見》提出,引導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增強持續回報投資者能力、規范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鼓勵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允許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等政策措施。
在市場機制方面,《若干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構建符合我國實際并有利于投資者保護的退市制度,逐步形成公司進退有序、市場轉板順暢的良性循環機制。
完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制度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實現了快速發展。相關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底,公司信用類債券余額達9.2萬億元。債券市場在拓寬投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分散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面臨一些問題,主要是品種不夠豐富、市場相對分割、信用約束機制不健全和違約處置機制不完善等。
為推動解決這些問題,《若干意見》提出“兩手抓”。一手抓發展。就是完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制度,發展適合不同投資者群體的多樣化債券品種,豐富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統籌推進符合條件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在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債券品種在不同市場的交叉掛牌及自主轉托管機制,促進債券跨市場順暢流轉。
另一手抓規范。就是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對債券市場準入、信息披露和資信評級的監管,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加大查處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同時,強化債券市場信用約束,強化發行人和投資者的責任約束,健全債券違約監測和處置機制,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對私募發行不設行政審批
新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疇。《若干意見》單列一條,對培育私募市場作出了具體部署,這在國務院文件中是第一次。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私募市場主要指面向特定對象、采取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和進行交易的金融市場,該市場既包括股票(股權)、債券、基金等金融產品,也涵蓋了場內及場外的交易方式。
為培育私募市場,《若干意見》首先提出了證券私募發行的總體要求。主要包括,建立合格投資者標準體系,規范募集行為。對私募發行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特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產品。針對私募產品的風險收益特點,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類私募產品的統一監測系統。
另外,《若干意見》對發展私募投資基金進行了專門規定。主要是: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完善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體系,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放寬證券期貨業務準入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競爭力不強,資產規模偏小,盈利模式相對單一,為解決這些問題,《若干意見》提出,首先要放寬業務準入。證券期貨行業本質屬于競爭性行業。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放寬行業準入,可以有效打破行業和業務分割,激發活力、促進競爭。《若干意見》提出的政策包括:實施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積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期貨服務業;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
其次是促進中介機構創新發展。對于證券經營機構,要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對于期貨經營機構,要提高行業集中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評級增信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要強化監督,提升執業質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齊備、分工專業、服務優質的金融服務產業。
同時,《若干意見》也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的政策措施。比如,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拓寬融資渠道,擴大業務范圍;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模式;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圍繞風險管理、資本中介、投資融資等業務自主創設產品;規范發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柜臺業務。鼓勵創新決不能放松監管、忽視風險。要強化風險防范和審慎監管,證券期貨中介機構必須始終牢固樹立風險意識,任何時候都要把風險防范放在第一位。
《若干意見》提出,要支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積極參與資本市場投資,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資金、境外長期資金等機構投資者資金逐步擴大資本市場投資范圍和規模。推動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提出,支持證券期貨服務業、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參與資本市場,擴大資本市場服務的覆蓋面。同時,針對互聯網業務潛在的風險隱患,《若干意見》也強調要建立健全證券期貨互聯網業務監管規則,以堵塞監管漏洞,強化風險監測,推動資本市場互聯網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鼓勵境內證券期貨機構“走出去”
《若干意見》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資本市場擴大開放的措施。
主要包括:便利境內外主體跨境投融資。《若干意見》提出,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范圍,提高投資額度與上限。穩步開放境外個人直接投資境內資本市場,有序推進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資本市場。建立健全個人跨境投融資權益保護制度;逐步提高證券期貨行業對外開放水平。一方面,對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適時擴大外資參股或控股的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鼓勵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強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推動境內外交易所市場的連接,研究推進境內外基金互認和證券交易所產品互認。
同時,要加強跨境監管合作。《若干意見》提出,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加大跨境執法協查力度,形成適應開放型資本市場體系的跨境監管制度;深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監管合作;加強與國際證券期貨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監管規則制定。
嚴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
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提出,要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處置機制,健全市場穩定機制,盡量避免市場大起大落。要嚴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違法違規線索監測,提升執法反應能力。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完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深化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合作。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豐富行政調查手段,大幅改進執法效率,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提升執法效果。
同時,要推進證券期貨監管轉型。證券期貨監管的核心就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為實現這一目標,就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加強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建設,依法規范監管權力運行,減少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場自律組織履行職能。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強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責任編輯: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