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單位轉企職工社保待遇獲明確
轉制單位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待遇不變
*在職人員退休后按企業標準計發養老金
*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可提前離崗
法制網北京4月16日訊 (記者萬學忠)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如何補繳職工養老費一直成為業內最關心的問題。這一問題隨著國辦文件的制發獲得了明確:轉制企業在職人員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國辦16日對外公開的《通知》稱,中宣部等14家單位聯合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獲國務院同意。《規定》對轉制單位的資產和土地處置、社會保障、人員分流安置、財政稅收等政策均進行了明確。
對于轉制單位普遍關心的社保問題,《規定》提出,轉制后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后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于醫療保障,《規定》明確: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規定》指出,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并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
(責任編輯: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