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明確
設定罰款要符合國務院限額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4月13日訊 記者周斌 記者今天從公安部獲悉,為進一步提高規章制定水平,不斷完善公安執法規范和標準,公安部近日完成對《公安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全面修訂,并正式實施。
新規定明確要求,規章立項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社會公眾有普遍影響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章實施一年后,應當及時就所規定制度的實效進行立法后評估。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涉及行業管理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起草單位除履行一般的征求意見程序外,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論證、評估。需要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的,要及時召開聽證會。規章制定必須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立法權限。不得設定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設定罰款要符合國務院規定限額。
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一直高度重視從制度源頭上促進規范執法。2002年制定了《公安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規定實施以來,共出臺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60余部規章。特別是2008年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以來,先后推動制定、修改了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19部法律、14部行政法規,初步形成了一個較為全面的執法制度體系。公安部將以修訂后的新規定實施為契機,大力加強公安立法和執法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安執法規范和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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