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二批民生典型案例涵蓋土地金融消費環保 二維碼
法制網北京3月30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第二批共11個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3大訴訟領域,內容涵蓋土地糾紛、金融詐騙、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對保障民生司法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此次公布的案例表明司法保護民生領域日益寬泛,體現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和服務經濟的特點,凸顯司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制和調節作用。 王淑榮與何福云、王喜勝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吉林省三級法院作出4個裁判結果,體現出部分法院對相關問題認識不一。最高法的判決明確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比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某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礎上,對其是否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出裁決。 俞建水與工商銀行上海鞍山路支行、楊浦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是一起因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攬儲業務引誘儲戶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進而騙劃存款資金,引發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孫軍工表示,法院結合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特點、貨幣資金所有權的變動、銀行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以及原告過錯與損失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認定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儲戶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充分體現和發揮了司法判決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導向作用。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規定,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此次公布的王永平污染環境案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司法解釋判決的案例,對今后同類環境污染案件判決具有示范效應。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侵權案是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認為,景區未經批準改變部分林地用途,建為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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