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屋交易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無證預售商品房可處50%罰款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章寧旦 今天,《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房屋交易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房屋交易信息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相應的監管工作內容多、涉及面廣,但是現有的監管執法依據比較雜亂,散見于各單項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告訴記者,有的法規、規章制定時間已久,不能適用于現實需要;有的監管依據效力層次較低;有的因新法頒布施行或者新情況出現需要進行相應的修訂等?,F有法規規章越來越不能滿足我市房屋交易監管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必要通過制定規章完善我市房屋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辦法就房屋交易信息化監管制度作了規定。明確由國土房管部門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要求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應當與稅務、銀行等相關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和管理聯動,同時強調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使用信息系統時應保護個人隱私信息。 為建立公平、公正、誠信的房屋交易市場,辦法創建了一整套信用評價體系,規定由國土房管部門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評價規則,建立、完善信用檔案,并將評價對象分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消費者可以公開查詢評價情況。 辦法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房屋交易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違反規定,未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變更、刪減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條款的;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報廣州12月1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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