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暫扣非法營運車輛引發停車費糾紛案宣判法院:停車費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杜瓊 隨著經濟的發展,私家車逐步增多,與車輛有關的問題也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尤其是行政執法機關暫扣車輛期間的停車費問題更受人們關注。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而此案也成為新疆首例判決暫扣車輛停車費由行政機關承擔的案件。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向記者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以前,暫扣車輛停車費是由車主自行承擔。但是自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徹底改變了這種做法,該法明文規定停車費由作出暫扣車輛決定的行政單位承擔。 2012年9月5日,烏魯木齊市市民李兵(化名)駕駛自己的輕型小貨車在烏魯木齊火車站附近招攬生意時,與乘客王某達成口頭協議,將王某送到烏魯木齊市錢塘江路附近。到達目的地后,對于李兵索要的20元費用,王某認為收費太高。兩人為此發生爭執,隨后王某向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舉報李兵非法營運。 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執法人員經過查證,認為李兵的行為違反《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李兵處以罰款10000元,并暫扣非法營運車輛。經過一系列的手續后,前往領取暫扣車輛的李兵發現在暫扣期間產生了800元的停車費用。 李兵以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我具備從事貨物運輸的資格,當時王某帶有兩箱貨物,我按照約定經營,是針對貨物而非人。目前貨運車行情是無論距離遠近、貨物多少,起步價格均為20元,因此我的行為沒有違法。” 對此,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回應稱,李兵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內沒有貨物,卻收取了20元的費用。 “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就審查而言,民事案件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事項,法官只對請求事項審查。行政案件是要求法官對行政處罰的所有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向記者介紹說。 據介紹,一審法官在審查時,發現車輛被暫扣后產生的800元停車費不應收取。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官審理后認為,李兵存在從事非法客運的事實,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應該對李兵的非法營運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但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對李兵的營運車輛作出暫扣的強制措施后,所產生的800元停車費應該由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承擔。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判決維持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對李兵的行政處罰決定;暫扣車所發生的800元停車費由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統管辦承擔。 一審判決后,李兵不服一審判決,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后,今年10月24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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