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發布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 匯發[2004]1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2004年12月3日 一、對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實行差額核銷管理,是對現行進口核銷管理規定的有效補充,旨在解決因客觀原因造成進口單位對外付匯金額與實際到貨金額之間存在差額而不能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問題,以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減輕進口單位和外匯局的工作負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應注意向進口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銷差額”系指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間的差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以下情況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 第四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核銷差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銷差額雖超過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額的比例不超過2%(含2%)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可以直接憑企業差額核銷說明函、進口合同及其他核銷單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 第五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核銷差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且核銷差額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2%的進口付匯核銷差額報審業務,進口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 第六條 進口單位每月申請辦理差額核銷業務的累計差額(包括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的所有核銷差額,多到貨金額作為負數參與累加)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外匯局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少到貨核銷差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且核銷差額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2%的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進口單位在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時,除需向外匯局提交相關的核銷單證外,還需提供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核銷說明函、進口合同,并視以下不同情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八條 對于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于進口付匯金額的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進口單位在辦理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手續時,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中對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余額情況加以注明,并在“備注”欄內標注“留用”或“核銷結案”字樣。 第九條 外匯局在為進口單位辦理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業務時,需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進口單位標注“核銷結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做核銷結案處理。 第十條 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外匯局在為進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手續時,需按規定嚴格審核差額核銷相關憑證,并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上標注差額核銷金額及日期,加蓋“已報審”印,按規定留存相關憑證。 第十二條 外匯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分級授權管理內控制度。 第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做好本地區差額核銷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總局報送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電子報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