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或涉及垃圾短信治理專家表示 遏制垃圾短信泛濫還需多法合力 二維碼
![]() □本報記者席鋒宇 □本報實習生白秀蕾 10月26日,各地將舉行2013年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主持人資格考試。近期,有部分考生反映,他們的手機已被相關垃圾短信所充斥。 “記者播音考試找我們,官方渠道,確保一次過。我們承諾:可過后付費、2013年廣電記者、播音員主持考試拿題渠道已穩定,最后一批優惠低至四折”,就讀于北京某高校新聞專業的楊同學一邊翻閱短信,一邊向《法制日報》記者抱怨:“最近每天都能收到好幾條這樣的信息。復習考試已經很忙了,我跟室友還要天天受到垃圾短信的騷擾。” 垃圾短信的泛濫,除了相關法律空白及監管力度不夠外,個人信息泄露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因升學、考試、買房遭遇手機號碼泄露而被廣告信息騷擾的現象隨處可見,這一現象也折射出目前我國法律在控制垃圾短信及預防個人信息泄露方面的缺位。 個人信息泄露引來垃圾短信 由于垃圾短信已經影響到了日常生活,楊同學曾在現場報名確認時向北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的工作人員反映過這一問題,她得到的回復是:“不清楚,可能是黑客入侵了報名系統”。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手機或者固定電話號碼均屬于個人信息范圍。個人手機號碼輕易被泄露,反映出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方面存在著問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系主任、博士生導師蘇號朋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10月10日,媒體報道稱國內第三方漏洞監測平臺烏云發布報告,由于國內大量酒店使用的無線門戶認證系統存在安全漏洞,包括如家、漢庭等多家酒店客人的敏感信息一覽無余,此事件進一步引發了人們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擔憂。蘇號朋介紹,雖然我國目前尚未確認個人信息保護權,但我國已經在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刑法也已經明文規定了侵犯他人信息的犯罪。因此,任何人都應當尊重他人的個人信息,在收集、利用、整理他人的個人信息時,應當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否則將構成濫用或者泄露他人信息的行為,嚴重者構成犯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勢單力薄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在修改,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這一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引發了社會極大關注。因此,也有人將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寄希望于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蘇號朋認為,每一位接收垃圾短信的手機用戶都是消費者,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制垃圾短信、懲戒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當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一規定為執法部門監管商業領域的垃圾短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但是,基于法律本身的調整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能調整規制消費領域的垃圾短信。“因此,仍有必要建立全面規制垃圾短信的法律制度。治理垃圾短信應當多法合力,綜合運用刑法、行政法、民法的力量。”蘇號朋說。 垃圾短信需多部門綜合治理 近年來,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呼聲一直很高。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施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當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事件頻頻發生,公民的戶籍、通訊、資產、出行等信息成為隨意買賣的“商品”,這一問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盡快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切實有效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蘇號朋也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有制定的必要。我國民眾的權利意識越來越高,無論如何定性,個人信息均有得到保護的必要。垃圾短信的治理應當納入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因為從手機用戶的角度來說,垃圾短信實際上是對其個人信息的侵犯。 目前,垃圾短信仍大量流向人們的手機,垃圾短信已經成為一顆社會毒瘤,不僅侵犯了用戶的個人隱私,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還有可能傳播非法信息,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在有效的法律出臺和實施之前,手機用戶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是否為此問題的唯一解決方式? 對此,蘇號朋提出,垃圾短信需要運用多個法律部門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除了執法部門嚴格執法之外,電信運營商和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也應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不制作、不發布垃圾短信,并且運用多種技術手段加強對垃圾短信的監控,讓手機發揮通信方便的功能,而不是讓手機用戶因接收到垃圾短信而心里添堵,甚至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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